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案定讞,高院判決黃世銘1年3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45萬元,總統馬英九卸任在即,日前北院開庭審理立委柯建銘自訴總統馬英九涉洩密案,柯建銘向法官提出在馬英九卸任後限制出境要求,永社律師團也將在26日赴特偵組和北檢,就黃世銘案認為馬英九涉1次洩密罪、2次教唆洩密罪明確,具狀告發,並同時提出限制馬英九出境聲請。
馬英九向江宜樺、羅智強講述案情 涉嫌洩密
負責這個案子的永社律師黃帝穎指出,從高院對黃世銘洩密案的判決書可以明白看出,馬英九有3次犯罪行為,分別是2013年8月31日馬英九將黃世銘對其洩露偵查中的個案秘密,向時任行政院長的江宜樺和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洩密,構成「洩密罪」;緊接著同年9月1日馬英九指示黃世銘到官邸報告偵查中個案,構成1次「教唆洩密罪」;9月4日馬英九又致電告知黃世銘對江宜樺報告偵查中個案,馬英九構成2次「教唆洩密罪」。
黃帝穎表示,高院有關黃世銘洩密案的判決書中清楚載明,黃世銘於2013年8月31日晚間9時許進入總統官邸,單獨向總統馬英九洩漏特偵組尚在偵查中的陳榮和涉嫌不法收受90萬元貪污罪嫌案、監聽柯建銘涉嫌假釋關說行賄案及王金平、柯建銘涉嫌關說全民電通更一審案無罪判決不上訴案件的內容,及其中涉及立法院長王金平、法務部長曾勇夫、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等人的內容,黃世銘於當晚10時10分離開官邸,總統隨行秘書依馬英九指示,於同日晚間10時9分、10分先後電召時任行政院長的江宜樺及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進入總統官邸,馬英九將黃世銘洩露有關特偵組偵辦中的案件內容,「以口頭方式告知」江宜樺、羅智強2人知悉,此為馬英九涉嫌「第1次洩密」。
馬英九教唆黃世銘 洩密予江宜樺
黃帝穎說明,根據高院判決書指出,2013年9月1日凌晨0時4分江宜樺和羅智強離開官邸後,總統馬英九立即指示隨行秘書於同日凌晨0時5分聯繫黃世銘,詢問黃世銘對於這些案件有那些人有監聽譯文?那些人沒有監聽譯文只有通聯紀錄?其疑問尚待釐清,邀約黃世銘於9月1日中午12時30分再度前往總統官邸,就相關案情再為說明並共進午餐。雙方會面延至當日下午1時許, 黃世銘與馬英九見面接續洩漏案情,並交付監聽譯文,此為馬英九犯下「第1次教唆洩密罪」。
黃帝穎表示,高院判決書明確寫到,2013年9月4日中午,「總統馬英九致電告知黃世銘」,「要求黃世銘應將此事向行政院院長江宜樺報告,黃世銘原無向行政院長洩露上開偵查中秘密之意思,亦不知總統馬英九已於8月31日將其上開洩露予總統馬英九之秘密告知江宜樺」,乃另行起意,於案件偵查中尚未偵結,與行政院長秘書聯繫後,於9月4日下午5時許依約前往行政院長辦公室,向江宜樺洩露並交付與於9月1日交與總統馬英九內容相同的資料,包括「偵查程序、通訊監察譯文、柯建銘之個人資料等專案報告1份」,此為馬英九所犯下「第2次教唆洩密罪」。
黃帝穎要求 馬英九卸任應限制出境
黃帝穎強調,馬英九犯下一次洩密、二次教唆洩密罪嫌的犯罪行為,均經高院審理黃世銘洩密案時判刑確定在案,因此馬英九所犯罪嫌應至為明確,且應依《刑法》第134條之公務員加重其刑規定,應從重量刑,依一罪一罰,最重可判處13年6個月徒刑,應屬重罪,應該在馬英九卸任後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