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捐半薪還多存291萬」 律師團要求重啟偵辦財產來源不明

2016-04-22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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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社律師團認為馬英九2012年底因「財產來源不明罪」遭告發,但隔年由特偵組予以簽結,因此要求司法單位在馬英九卸任後重啟偵辦。(資料照,林俊耀攝)

永社律師團認為馬英九2012年底因「財產來源不明罪」遭告發,但隔年由特偵組予以簽結,因此要求司法單位在馬英九卸任後重啟偵辦。(資料照,林俊耀攝)

永社律師團聲請對總統馬英九卸任後進行限制出境強制處分的4案,其中一案以財產來源不明罪發告,該案由永社秘書長高涌誠負責,律師團主要質疑馬英九每年薪資近571萬餘元,若如前行政院長陳冲所言,「總統說,每年捐款都超過他所承諾的半薪」,則馬每年存款應該至多只剩下285萬餘元,然馬年度存款超過576萬元,兩者差距高達291萬餘元,這些可疑財物,應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財產來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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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團強調,2012年馬總統公布的財產申報資料,存款與捐款出現高達近300萬元差距,而當時由民進黨告發的夢想家案,質疑馬英九、吳敦義和盛治仁涉嫌洩密及圖利罪案,仍由北檢續行偵辦中,顯見當時馬英九符合《貪污治罪條例》中明訂的「偵查中被告」,因此當年馬取得超過291萬餘元的可疑財物,自是已構成財產來源不明罪嫌。

2012年底馬英九已因「財產來源不明罪」遭到告發,但隔年隨即由特偵組予以簽結;但高涌誠認為,特偵組並未對該案有任何偵查動作,自始未善盡調查義務;且以林益世案為例,台北地院判決林益世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立,並不以所偵查中的貪污罪成立與否為前提,亦無區分偵字案或他字案有不同,當時特偵組未查案及簽結的理由並不成立,是對法律適用所有誤解,因此永社律師團決定重提此案,要求司法單位在馬英九卸任後重啟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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