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加害者的責任與司法追訴是台灣轉型正義面臨的難題之一。台灣教授協會23日舉辦的「轉型正義與法律」學術研討會上,對於刑事追訴是否應有追訴期限,學者認為刑事追訴期限是為了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在難以蒐證的案件,但對於這些不惜動搖國本也應追究的人權侵害案件,應完全不受刑事追訴期限的限制。
林雍昇:應先確定加害人是誰
轉型正義最核心、應處理的工作為何?與會的青平台基金會研究員林雍昇,以聯合國前秘書長安南(Kofi Annan)於2004年向安全理事會提出的「衝突中及衝突後社會的轉型正義」報告為例,主張應先「確定加害人是誰」,進而能清楚「甚麼樣的行為是對或錯」。林雍昇強調,沒有加害人,談轉型正義是一種虛偽。
聯合國的轉型正義報告在1945年二戰紐倫堡大審(Nuremberg trials)後60年才提出,對於紐倫堡大審的重要意義,林雍昇指出,除了是人類史上首次對國家軍事元首進行「正當法律程序」審判,同時也是國際刑法首次以「個人」為行為主體,而不只是國與國。
彰顯「實質法治國精神」
林雍昇表示,這凸顯轉型正義須彰顯「實質法治國精神」,而非僅以「聽從上級命令」、「依照當時有效的命令」來搪塞,當時迫害人權的法律皆違背實質法治國原則。他強調,進行追究加害者的司法程序絕對能加強民主鞏固,使歷史不再重蹈覆轍。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鄭文中進一步指出,面對這些案件在刑事法律上是否可溯及既往,聯合國大會於1968年即通過《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不適用時效消滅公約》,明確表示這些罪行已違反最基本的人性尊嚴,對於犯行的追訴不受追訴權時效的限制。
犯行追訴應不受時效限制
對於學者質疑轉型正義中對於加害者的審判不符「罪刑法定原則」,鄭文中認為,南韓在處理「光州事件」、及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處理東德軍警於柏林圍牆射殺逃亡者時,也都明確表達基於國際刑法正義立場,這些都是人類不曾遇過的重大災難,已嚴重侵犯人類基本人性尊嚴,不會受程序障礙因素而免於追究。
台大法律系助理教授謝煜偉提出我國現行刑法追究加害者的困境,刑法體系為避免權力者濫用,建立在追究個人責任的基礎上,對於集團責任難以追究刑責,若要另建構一套刑罰追訴集團性的犯罪加害,將破壞現行刑法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