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發生車禍事件頻傳,全台要求修法提升罰則的呼聲越來越強烈,盼透過修法加重處罰酒駕產生嚇阻,比如降低酒測標準值、提高罰鍰金額、沒入車輛等措施,近日皆有不少討論,甚至有輿論呼籲在刑法上應讓酒駕等同殺人,要求判處死刑。不過也有學者認為,重刑成效有限,立法規範社會監督責任、對症下藥,才能有效防制酒駕。
我國現行法律中,就酒駕行為本身的罰則,主要規範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以及《刑法》的公共危險罪,其中道交條例對酒駕的處罰,最早源於第37條將汽車駕駛人的酒醉行為列為裁罰對象,而後經過十多次修法,逐漸加重罰則,例如2002年將禁止其駕駛修正為「移置保管其車輛」、吊銷修正為「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2011年則新增附載兒童加倍處分。
最近一次針對酒駕的修法,是在2013年通過將罰鍰提高到9萬元,5年內2次酒駕及強闖攔檢點者處以酒駕最重處罰。事實上伴隨每次酒駕法令修正,酒駕肇事傷亡人數、案件數都在逐年下降中,酒駕的A1類(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傷亡人數加上A2類(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24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受傷人數,已從2013年的10043人降至2018年的5035人。
酒駕傷亡減少,再犯率卻上升?「這些人」才是防制關鍵
如表二所示,根據警政署統計,2013年到2018年,酒駕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也逐步下降中,直到去年達100人,才比2017年的87人微幅上升15%。中央警察大學交通學系教授蔡中志透露,國內酒駕案件整體來說確實有減少,但因警察有績效壓力,取締件數不得低於前3年平均,故酒駕違規案件仍然居高不下。
儘管酒駕事故傷亡統計數字減少,值得注意的是,酒駕的再犯率卻正緩緩上升,顯然酒駕現象其實並未真正改善。交通部路政司統計(表三),2012年到2016年,酒駕累犯(2次以上)違規件數為217684件,累犯比率為37.46%,近5年已經來到38.10%,可見得累犯已成遏止酒駕的一大難題。
蔡中志表示,對於酒駕累犯而言,酒駕問題只出在會不會被抓到,大多抱持僥倖心態,或者為圖方便,也就是自我控制能力較低落,這些人才是現在最應該好好處理的。
面對酒駕罰則修法討論,蔡中志指出,現階段道交條例最高罰9萬元,酒測值達濃度每公升0.25毫克,就構成刑法公共危險罪要件,會被移送法辦,像這樣的處罰已經足夠,有理性的人都會怕,問題出在自制力低落的累犯,「這些人沒辦法管好自己,你判他死刑也沒用啊,酒喝下去才不管你死不死刑。」
學者:台灣應學日本對「助長酒駕者」同處罰
若想改進累犯、乃至於落實酒駕防制,蔡中志呼籲,國內應學習日本規定「助長酒駕者之罰則」,對於酒駕相關人士同樣施以處罰,法制化監督責任。在日本,酒駕除了駕駛本身受罰外,包含「明知駕駛有酒駕之虞」的車輛提供者、酒類提供者、和共乘者,亦即幫助犯,依情節輕重也需承擔刑事責任,處徒刑或罰金;行政處分上,則視為與駕駛人酒測同基準來判定駕照資格。
「你要殺人我還給你槍,這就是幫助犯。」蔡中志說,不少民眾輕忽酒駕風險,朋友騎車來、還拿酒給朋友喝,卻忽略了「沒有槍他就殺不死人啊。」故建議我國應學習日本,將社會共同監督責任法制化,讓幫助犯與當事人一同受罰,他舉例:「你提供可能開車的人喝酒,他酒後駕車,你就罰3到6萬元。」
蔡中志強調,處罰酒駕相關人的目的並不是處罰,更是一種提醒,就像計程車也會提醒乘客繫安全帶一樣;且許多酒駕事故發生在偏鄉,肇事者收入較低,受害者面臨求償無門的處境,若供酒的人也有責任,也有助於後續共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