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死刑恐違反兩公約
兩公約人權委員會去年剛做出第三十六號意見書,提及原本不牽涉死刑的犯罪,締約國不得將刑度提高為死刑;這項解釋也讓政院警覺引入「死刑」可能違反兩公約,只得把「死刑」拉出了草案條文,翻盤改採「無期徒刑」。
此外,法務部對於初犯就「加刑」也被質疑有違憲之虞,羅秉成雖然也贊成重罰酒駕,但他在討論刑責時,認為法務部所擬出的條文只是單純拉高刑度,卻沒有區別初犯、再犯和三犯等各種不同情形。羅擔心修法不夠細緻,因此要求法務部將刑度「分級化」。
據悉,雙方曾針對三度犯罪再犯刑度輕重、五年內再犯是否加重等多種狀況重新擬出好幾個版本,最後才拍板,讓初犯刑責和現行條文相同,只對再犯者加重刑責。
這次,政院緊急「踩煞車」,這也讓當初訂出「死刑」版本的法務部,在面對立委質詢時相當尷尬。
定宣示性條文有需要立法?
不過檢視政院版草案就可以發現,其實和目前的規定長得很像,法條的第一項和第二項文字完全沒更動,增訂的第三項則針對酒駕前科者再犯(酒駕致死)的行為大幅提高刑責,讓刑度直接從七年起跳,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政院也同時訂定第四項的「宣示性條文」,讓民眾理解如果有《刑法》上的故意情況還是可以適用殺人罪,這些舉動讓政院在公布草案後,稍微消弭了民眾的反彈聲浪。
但不少基層法官反譏,法官都會依據個案認定是否符合殺人罪,根本不用訂這項條文。一名法官就說,羅秉成在政院記者會上也講了一個案例,一名男子酒後開車撞倒三名機車騎士,台北地檢署勘驗行車紀錄器後,發現他不論紅綠燈「油門沒有鬆過」,行為跟「恐攻」沒兩樣,因此直接將他依殺人罪起訴。「這還需要立法嗎?」
兩公約最新解釋規範了什麼?
熟悉兩公約的官員解釋,我國雖然不是聯合國會員,但簽署國際人權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簡稱)後,也頒布了《兩公約施行法》,當然有遵守規定的義務。
遵守兩公約就必須嚴守人權委員會做出的一般性意見。他認為,針對酒駕再犯者如果酒駕致人於死,政院若修成最高處死刑,很可能牴觸《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項:「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
而他另解釋,委員會去年又做出最新的第36號意見書,意見書第34、35段寫到,「針對在批准本公約之前,或在其之後已存在的不牽涉死刑的犯罪,締約國『不得』將其刑度提高至死刑」,意見書裡也註明「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限於『直接且故意』發生死亡結果的極端罪行。」這名官員認為,死刑入法很可能違反解釋意旨,應是行政院被迫翻轉政策的關鍵。(侯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