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華觀點:這次要為邱太三說句公道話!

2019-04-08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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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上述情況,檢察長依法院組織法所賦予的職務監督指揮權,透過屬下主任、襄閱檢座去瞭解實情,且在下屬上報確認是承辦檢座丟著不管不回應被告條件後,檢察長發動職權督導承辦檢座依法繼續協商,本就是法律所要求的職責義務,何來關說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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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彭坤業。(取自彭坤業臉書)
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彭坤業。(取自彭坤業臉書)

3.更何況,檢察長對下屬檢察官承辦案件,法律既又賦予有權收回自辦、或移轉案件他辦之權,請問那來法令限制檢察長不能透過屬下主任、襄閱檢座去瞭解實情?且在下屬上報確認是承辦檢座丟著不管不回應被告條件後,則檢察長在不具體指示協商內容之前提下,透過主任檢察官等請他繼續協商、走完協商程序,這樣那來違法呢?因此,被「關說」的檢察長既不違法,那關切的邱太三那來違法關說呢?

4.再者,既然陳嘉義檢官衹是轉呈協商方案,就表示他把「協商權」回頭轉授給長官,那彭檢察長要協助他一起開協商會、及主任檢官加派一名檢官協助陳檢進行協商,就有正當合法性了!這正是性屬法律專業行政官的檢察官,跟獨立審判的法官,在本質上不同的地方!

換言之,彭檢察長另表示要和主任檢座協助承辦陳嘉義檢官和被告開協商會議,這點本是檢察長、主任及襄閱檢官3人的共同口供,如果我們不採、改相信高檢署調查報告的認定,那這一起開協商會的告知,讓承辦陳嘉義檢察官有非協商出結果不可的想像=理解,則由這點來議處彭檢察長是正確的!但這也是彭檢長個人的處置失當,豈能怪罪在邱太三身上?

然而,最重要的是,犯罪協商本來就是要彈性賦予檢察官裁量權去處理,目前司法實務,公訴檢察官常借口要原起訴檢察官同意才可協商或同意協商方案,不僅違反彈性本質,且卻常常因此無下文,對律師的結果追問,亦不理不睬如本件陳檢,簡直藐視法律,這才是真正違反檢察一體的藐視法律之作風!這種不當實務作法,才是該借此次風波改正才對,怎會將炮口指向邱太三呢!

*作者為律師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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