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驚爆的請託關說案,越演越烈。彭坤業檢察長已被法務部調職,依高檢署的新聞稿說明,向檢察長「陳情」之人是國家安全會議首席諮詢委員邱太三(前法務部長),引發譁然。邱前部長表示只是轉知陳情,並無介入個案關說。司法改革改了這麼多年,難道是把「司法關說」改成了「轉知陳情」嗎?
新聞報導指出,彭檢察長和邱前部長為大學同學,檢察長一職也是在邱前部長任內擢升。彭檢察長接獲「老長官」邱前部長邀約大車輪日本料理店晚宴,當然不以為意。邱前部長發出聲明說「轉知陳情」是依法作為,然而高檢署對該案的調查結果,卻認為邱前部長提醒彭檢察長的內容,核屬「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稱「請託關說」。
司法界關說傳統,其來有自。早在戒嚴時期1958年就有赫赫有名的「奉命不上訴案」,時任台中地檢處的首席檢察官黃向堅(相當於今日地檢署的檢察長),要求當時負責承辦南投縣長貪瀆案的檢察官,在一審判決無罪後,不得上訴,違反檢察界一貫對有罪判決都會上訴的慣例。多年來,政府部門三令五申要求不得司法關說,要人民相信司法,但前法務部長與現任檢察長,吃吃飯聊聊天,之後審理中的個案就「增加協辦檢察官」,中間沒有因果關係?人民要如何相信司法?
依據高檢署新聞稿,邱前部長稱主要與彭檢察長談司法改革兼及桃園地檢署人力問題,談到本案是基於好意「提醒」彭檢察長。其次,邱前部長表示是在被告張煥禎在場的一個喝下午茶的場合,有他人向其詢問「認罪協商檢察官是不是可以反悔」之問題,因其認檢察官只有在被告不履行條件時才可以撤回,故好意「提醒」彭檢察長。至於在場何人向其詢問,邱前部長就稱「不方便說明是誰反應」。而且,高檢署的調查報告,該案件的被告及辯護人,均稱沒有要求朋友向政府官員及參與本件審判程序之公務員為陳情或關說請託。邱前部長說不方便說明是誰反應,「陳情人」到底是誰,更令人好奇了!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十一點、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彭檢察長或許主觀認為是處理陳情,高檢署客觀上認屬請託關說,被調職乃屬正常。接下來,邱前部長的「提醒」彭檢察長的內容,已非單純的陳情,高檢署講得很清楚,該提醒內容涉及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對本案執行公訴蒞庭業務是否進行認罪協商之具體決定,大略就是檢辯對協商條件無共識,已決定不再協商,卻因彭檢察長指示繼續協商之決定,致有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即本案公平審判及當事人得否受協商判決之訴訟權利義務之虞,核屬「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稱「請託關說」,彭檢察長未依規定通知政風機構致不符規定。很明確說明,本案就是一個請託關說。
邱前部長聲明陳稱,因該案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情況,所以「轉知陳情」。高檢署的報告說得很清楚,「本案被告否認犯罪、檢辯雙方就協商條件未達共識、未有協商合意、檢察官亦未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自無檢察官同意認罪協商又反悔之情事,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第二項被告得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檢察官得撤回協商程序聲請之適用。」更有意思的是,邱前部長聲明,陳情人表示詫異與不解怎會有如此轉折,其後陸續有外界熱心人士向其表示,可能是「少做了一些事」,所以檢察官才反悔。到底少做了那些事呢?再來,邱前部長聲明,這類不當揣測對司法機關形象顯有傷害,故轉知權責的桃園地檢署檢察長請其注意陳情人所陳述情形。結果,個案就「增加協辦檢察官」了,到底是誰在傷害司法機關形象?
經過高檢署的調查結果,事實已有相當的輪廓,本件請託關說已重傷司法形象,如果再講轉知陳情,只會愈描愈黑。還好,有眼不識泰山之人,將本案爆了出來,否則司法關說被改成轉知陳情,這是那門子的司法改革啊!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