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連政府單位都「抄襲」,談什麼著作權?

2016-05-13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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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網頁驚傳抄襲(圖取自鍾孟舜臉書)
國稅局面對抄襲指控表示,原本是希望能透過受歡迎的角色,讓社會大眾可以多多了解稅務相關資訊,針對抄襲也會向智慧財產局尋求專業的意見。(圖取自鍾孟舜臉書)

回過頭來看,那著作權究竟是什麼呢?在《著作權法》中,分成三種著作人格權及十二種著作財產權,等等一共有十五種著作權。著作人格權是指著作人對於他的作品,有自己決定是否發表的「公開發表權」、彰顯為其所創作的「姓名表示權」、以及禁止他人破壞原著精神的「同一性保持權」,而著作財產權則是指對著作為永久或暫時重復製作的「重製權」、以言詞傳達著作內容的「公開口述權」、以電視廣播等系統傳送著作的「公開播送權」、以視聽器材播放影音著作的「公開上映權」、以現場表演或是擴音器播送著作的「公開演出權」、使用網路傳送著作的「公開傳輸權」、以展演作為著作表現的「公開展示權」、就原著作另為創作的「改作權」、將原著作重為排整的「編輯權」、將著作為交易流通的「散布權」、「出租權」、以及對於國外著作之「輸入權」等。其中屬於著作財產權的十二種權利,就是以刑罰作為侵害權利的效果,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而擅自使用他人的著作財產權,除了會被著作權人請求賠償之外,還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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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這麼多種的著作權中,最為人所知恐怕只有重製權,這是因為在民國九十年至九十一年間,政府及民間發動許多宣導活動,檢調機關亦嚴格查緝違法重製的行為,其中像成大宿舍搜索MP3事件,因為搜索程序的適當性有爭議,受到各界高度關注,使得重製權更為民眾所認識;或許也因為如此,重製權以外的權利,反而遭到忽視,就以本文一開始所提到的近期幾個事件,其等所涉及的著作權侵害內容為例,都是以「模仿」、「抄襲」他人的著作為主,而在這裡的「模仿」、「抄襲」他人著作的行為,是用他人的著作作為自己創作的主要部分,只有一些非主要的概念是自己提出的,對應到著作權的類型,即是屬於著作財產權之中,「改作權」的範疇。關於侵害他人改作權的法律效果,依據《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如果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者,是法人的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在執行業務時所為的行為,則依照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除了處罰該行為人之外,對於該法人亦科處第九十二條之罰金。所以在台北市國稅局抄襲「動物方程式」角色作為網頁宣導的這個事件中,因為製作該圖畫之人為國稅局之內部人員,屬於《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所規範的「法人的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如果製作該網頁圖畫屬於其執行業務所為之行為時,則依該條規定,台北市國稅局亦須科處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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