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上周五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訂,規範用電大戶必須強制設置一定比例再生能源發電,包括裝設再生能源、儲能設備、購買綠電與綠電憑證、繳納代金四種方式。理由冠冕堂皇,是要加速推動綠能;但實質上可能變成幫綠電業者解套的惡法,同時對企業產生程度不等的衝擊。
依照新修訂的法令,契約容量用電大戶須自備一定比例再生能源,至於比例要訂在子法中,官方說法是至少10%。不過,因為考量到不是每個用電大戶都有意願、有專業自備再生能源,因此也可以向他人購買設備、權利或商品化憑證交易;萬一無法自己設置也買不到,則可繳納代金作為規劃裝置設備。
過去政府雖然一直有獎勵購買綠電的政策,但坦白說,一來此政策為「道德勸說」式,獲利強又要彰顯其社會責任的大企業,如台積電才會每年花大錢買綠電;二來,這個買綠電其實被外界譏為「假綠電」,因為同樣使用電網供應的電,完全分不出是來自綠電、核電還是火電,只是購買者花較多錢求心安,頗有「買贖罪券」的味道。
但這次修法則是一口氣加上強制自備綠電或強制購買使用綠電的規定,此規定誠然有擴大綠電使用、甚至是幫蔡政府錯誤政策解套的意含在內,但坦白說其合理性大有問題─為什麼只因為被列為用電大戶,就必須被迫要自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價格較高又不穩定的綠電?對一家用電量高或是電力成本占比較重的企業而言,到底增加多少負荷?又萬一其獲利原本低不堪負荷,政府強制用綠電豈不殺死伯仁?
在法令中作此規定,也明顯有幫政府解套的味道;蔡政府大躍進式的推動綠電,給予開發商全球最高的躉購價格,未來如果這些綠電完成發電後,全部都由台電收購,不是台電吃下鉅額虧損就是電價必然上漲;此外,驟然把綠電比例拉太高,以台灣這種獨立電網而言,面對時多時少的綠電,為求電網平衡不崩潰,必然出現棄電現象─即發出的綠電不接入電網,寧可拋棄不用。
因此強迫用電大戶一定要用綠電,同時原本就可直接跟綠電業者洽商購買,一來幫助綠電業者去化可能被棄的供電,二來用電大戶也是精明的生意人,洽購的電價必然比躉購價低,讓少一點高躉購價的電進入電網,多少可紓緩電價上漲壓力。
當然,更高明為綠電業者解套者就是不自備綠電的用電大戶,「也可以向他人購買設備、權利或商品化憑證交易」;這是不是代表用電大戶們必須去買下現有綠電業者一定股權以求符合法令要求?那些用電大戶多集中在工業區、科學園區,都市內的則是百貨商場及量販店,這些大戶大概都不可能真正的作到「自備綠電」,即使把其廠房全部蓋滿太陽能板,也絕對不可能達成其自用量的10%;這些業者也不會自己去蓋離岸風電,一來毫無專業、二來好的風電場,經濟部不是都分配出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