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五月,死刑相關爭議事件依然持續發生,「教化可能性」一詞卻在幾個判決後異軍突起,這個詞從法律工作者的觀點或有「考量有無足以迴避死刑適用之被告復歸社會更生之可能性」的思考,我本身並非法律專業故不在該方面置喙;但僅從心理工作者的角度,嘗試以分析式描述輔導與心理改變歷程來看待這個詞。
如果有系統地來看,一個犯罪者是否能被後續的教育改造,得區分其個人的因素以及教化系統的因素。
個人因素1:其社會化行為技能,與不成熟行為技能/反社會行為技能的比例
在謀生方式上,他是只會從事投機、剝削、非法交易的方式,或是能有合法的一技之長,並能夠自行做時間與生活管理,或是具有創業、成本管控能力,甚或投資理財的技能。在面臨生活衝突時,他是只會以暴力、欺騙、逃避來處理,或是能夠以合理的條件與架構和人切實討論,或能夠進一步建立合作信任關係來消除紛爭。
一個人具有的社會化技能的比例越高,不成熟/反社會技能的比例越低,則教育改造就容易;反之則困難度就較高。
個人因素2:其學習資質的高低
之前法務部長在媒體上給司法院的一個意見交換:是不是成績好的人犯罪就比較沒關係?
但這確實有反映一小部分事實,上述第1點的社會化能力,天資聰穎的人的確比較容易再教育學會,而智能障礙者若有違法習慣,也會是輔導上的一個難題。年紀也是影響學習資質的因素之一,隨著年齡老邁,學習能力減低。
但是在輔導教化現場,天資高也有其他問題,就是他們較有能力可以欺上瞞下、虛以委蛇,或因為自恃聰明、不屑學習,因此有些輔導教化前輩認為中等智能的人似乎比較容易執行教化。
個人因素3:是否涉及心理病理或精神病理狀況
有人因為長期處於不良環境,所習得的社會判斷與價值觀偏離一般社會接受範圍;有人自兒童期便處在不正確的人際結構模式,而喪失了情緒感受能力、無法同理他人痛苦;有人因為特殊的情感失落,而對特定的對象有莫名敵意;有人因為持續的自尊失落,而對自己及對他人的存在都不尊重也不重視。
或是已經對暴力的刺激感、犯罪的行為產生某種依賴與上癮,或是因為吸毒、頭部創傷等因素影響致腦功能改變,思考邏輯怪異。
心理病理與精神病理並非光靠其意志力就可以自行康復,因此如果不先經過個案分析了解其心理狀態,光就一個人在法庭上是否哭泣或懺悔就要推測他能否投入於自我改善工作,很容易會有相當誤差。
除了對犯罪者本人的分析,司法單位是否也應該理解現行的教化系統實況,才能做教化可能性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