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聽證會的主持人是整場會議的靈魂人物,他的責任很重,必需由受過聽證會主持訓練的人擔任。當事人在聽證時提出的意見,主持人要幫忙釐清爭點,並可就事實或法律問題詢問當事人、或要求提出證據。
想像一個聽證會流程應該是:主持人說明案由、調查小組說明案件內容、出席者陳述意見、相互詢答、主持人及相關機關發問、當事人得向主持人或相關機關提問,主持人認為當事人意見已充分陳述了才可以終結聽證。絕對不是像社子島聽證會的主持人,這些該做的事都沒做,只是在管控發言流程而已。
〝第62條,主持人於聽證時,得行使下列職權︰
一、就事實或法律問題,詢問當事人、其他到場人,或促其提出證據。
二、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委託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調查。〞
都市計畫階段就應該舉行聽證會
一般來說聽證程序有三種:行政處分、制定法規命令、計畫確定程序。都市計畫的主要計畫在司法界的認定就是一個「法規命令」,符合應辦聽證的規定。因此在都市計畫階段就應該舉行聽證會,這時的聽證涉及都市計畫的公益性、必要性。並不是像內政部都委會這麼狹隘,先通過社子島的都市計畫,然後才要求辦聽證會,何況還把聽證會侷限在「拆遷補償」,這種做法已經於事無補,也大大減損了聽證會該發揮的功能。
行政程序法實施已20年,其立法意旨就是要「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但法務部立了這個法之後,並未跟行政機關好好宣導,導致多數機關不清楚聽證會的用意。而聽證的約束力又很強,行政機關能躲就躲,內政部在審查台南鐵路地下化東移案時,居民苦哀求一個行證聽證,但內政部到最後都抵死不從。而早期環評制度也有聽證的設計,後來是被環保署趁機改成公聽會。
雖然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必要時可以舉行,但行政程序法實施以來,主動舉辦聽證會的機關少之又少,通常都是立法委員做決議、或某個審查會時被要求,行政機關才勉為其難舉辦,應付的心態也潦潦草草辦得四不像。
聽證會是民主程序的體現,在積極面可集思廣益、釐清爭議,讓行政機關做決策前有更充分的資料可參酌。消極面可避免公務員因資訊不足做出偏私、專斷、甚至錯誤的決策,從另一個角度看是在保護官方自己。如今行政機關的施政受到人民很大的挑戰,聽證會是一個化解歧見的好機會。
*作者為獨立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