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權團體呼籲最高法院別再走回頭路
根據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全美目前只有22個州及華盛頓特區(Washington D.C.)立法保障LGBT族群的就業權益,但下級法院過往判例也曾引用《民權法案》保障LGBT權益,美國聯邦第六巡迴上訴法院(6th U.S.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就在裁定中指出,「基於性別的歧視」必然涵蓋「基於性別改變的歧視」,因為跨性別身分而解雇員工,不可能沒有考量到他/她的性別。第二巡迴上訴法院(2nd U.S.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則認為,性傾向歧視存在於性別歧視之下,「因為性傾向是基於個人性別及他受什麼性別吸引決定的。」
雖然有反對意見認為,當國會在半世紀前立法禁止性別歧視,LGBT族群並不在考量範圍內,法院無從用「性別認同」取代「性別」的字眼,改寫聯邦法律,是否擴大保障應由民選官員作出決定,而非由法院強制規範。但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LGBT項目負責人伊塞克斯(James Esseks)表示,推翻過往判決將導致「災難性的結果」,形同將LGBT族群降級為二等公民,「LGBT族群付出了這麼多努力(才有如今的進展),現在不能再走回頭路,我們期望法官不要扭轉這些得之不易的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