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最有關的就是投資安定性(investment security)的議題。因為欠缺法源依據,若全然仰賴行政內規,政府可以說變就變,業者的權益非常沒有保障。顯然去年底發生的彰化縣政府卡關離岸風電的事件,及近來鏡週刊披露的海事工程國產化不足,及近來沃旭水下基礎國產化的議題,都可以呈現出,欠缺法制,而仰賴「人治」的弊端。隨時都可以隨著政府高興,生出一個行政內規,或無內規直接要求廠商作這個做那個。退步言,就算可以透過一些公法原理原則如信賴保護原則等加以解釋,但畢竟仍須另外一層的解釋,並非直接保障。而更需要關注的,就是沒有法源依據,會讓這些建設,變成一告就倒的「違章建築」!
為了確保業者的投資安定性與法規安定性並因應監察院與法務部的疑慮,在此次修法過程,國民黨孔文吉等委員的提案中,提供了「離岸風電競標遴選的法源依據」。主要內容,是在第三條,將競標遴選的定義入法;在第四條之一與之二提供遴選競標之法源依據。
社會大眾的刻板印象或環保團體,均會給國民黨團貼上「擁核」「反再生能源」的標籤,但實際上,我們可以發現,國民黨並不反再生能源(否則怎麼會在2009年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的根本大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甚至在2011福島後推出千架風機、百萬太陽屋頂計畫?
對於離岸風電,國民黨團向來主張的,是規避立法監督的離岸風電遴選與競標機制,而非反對離岸風電之推動。如,國民黨團從未公開反對以合理成本取得離岸風電電力之競標制度。
而從正面觀點來看,這樣的法源制度的建立,可以讓「遴選資格」在國會監督之下,取得合法性、正當性,對離岸風電遴選的穩定推動,可說是只有正面效益!這不是一種為反對而反對,而是一種尋求符合憲政體制與符合法治國原則的解決方案。
離岸風電海上開發場址之分配及開發容量之分配,唯有透過明確法制之授權,方可脫離違章建築之命運;離岸風電國產化之推動,也唯有受到法律更為明確的授權,方可避免行政濫權或人治的局面!
慘遭綠委及經濟部次長杯葛
無奈這樣良善的規範,竟遭民進黨的立法院院長、立法委員、經濟部次長聯合抵制。我們也看到口口聲聲說要「推動離岸風電發展的民進黨」,實際上,卻不願意營造離岸風電穩定的投資環境,執意要讓離岸風電風機,變成「違章建築」!
筆者這樣的指控,並非空穴來風。以下便是摘錄自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前,於108 年4 月2 日(星期二)與4月9日兩天舉辦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黨團協商會議紀錄》。讓全民監督一下這幾位假扮離岸風電推手的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