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修刑法挑釁「敵人」,不引戰不罷休?

2019-04-26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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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立委有倡議:刑法第10條中增列對於「敵人」的定義,對此,作者認為修法疑慮可能造成典型的「軍民不分」。(資料照,蘇仲泓攝)

日前立委有倡議:刑法第10條中增列對於「敵人」的定義,對此,作者認為修法疑慮可能造成典型的「軍民不分」。(資料照,蘇仲泓攝)

日前立委有倡議:刑法第10條中增列對於「敵人」的定義,明定敵人是指「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且「對中華民國軍事威脅者亦同」,認為無涉憲法爭議;且就以往外患罪的「外國」字樣加上前開「敵人」,以免掛一漏萬云云。筆者不同見解,容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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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憲政體制而言:《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10條》:「動員戡亂時期之終止,由總統宣告之。」等語,定有明文。1991年5月1日經由總統宣告終止;申言之,當時長期的「國共戰爭與對峙態勢」,業經我方偃旗息鼓,目前憲政上對中國大陸,已非戰爭態勢。且依《憲法第58條與第63條》,行政院會議與立法院議決,皆未對中國大陸「宣戰案」提案與議決,何來「軍事交戰」與「對峙」?前開刑法,增列憲法所無之概念,恐有違憲之虞,此其一。

其次,國際法言:《公民政治與政治權利第20條》:「一、  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二、  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等語,定有明文。承前,我方終止動員戡亂時期業已近28年,雖台海情勢偶有摩擦,然我方既已終止動員戡亂,主動釋出善意,在國際上,目前理屈者,恐為彼方的武力威嚇;然而,今若主動,將北京政府視為「敵人」,且形諸於文字,不是片面變更和平現狀,從動員「戡亂」變成「開亂」?此其二。

再者,領土疑義而言:《現行刑法第104條》:「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語,定有明文。又按《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同法第11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等語,定有明文。

承前,即使刑法增列「敵人」,將上開外患罪的外國與敵人等量齊觀;然而,綜合前開憲法增修條文,兩岸目前在統一前的情況,分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申言之,兩岸同屬於一中,若將台澎金馬領域與中國大陸統一算刑法第104條外患,反之,以「獨立」方式,將大陸地區領域自中華民國排除,不也是使「大陸地區」,終局地歸屬於北京政府?是以,依憲法規定,若冒然修法,主張「獨立」者,亦屬喪失民國領域,不能免其處罰,此其三。

再者,軍民不分而言:《憲法第138條》:「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同法第139條》:「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等語,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即為「軍隊國家化」的規定。而軍事天才拿破崙曾言:「軍人的心裡只有兩件事,就是國家與國家的敵人!」更闡述軍人的愛國理念。承前,今前開刑法增列「敵人」的規定,即便無上開疑慮,致多應該增列與軍事刑法,然今增列於普通刑法內,不是要國人與大陸為敵?試問:我們每年從大陸賺多少錢?若認為大陸乃敵人,通商、就學、旅遊,算不算「資敵」?兩岸聯姻,算不算「通敵」?是以,前開修法是國家「軍隊化」,大開兩岸人民交流倒車,典型的「軍民不分」,此其四。總上四者,皆為修法疑慮,還望立委長官們三思。

最末,歷史故事做結:《史記·吳太伯世家》記載,有回吳楚邊境,有吳國與楚國少女採桑,細故爭執,楚女不敵;其後,楚女父親撐腰,居然殺死吳女全家;吳楚居然因此而引發大戰,因發生在卑梁,成語故稱「卑梁之釁」。承前,今國防是必備的,勿恃敵之不來,恃吾有以待之;但是,若由修法進行挑釁,憑幾個民代,率爾修法,掀起戰爭風險,不又是重蹈歷史覆轍?以古鑒今,能不讓人警惕嗎?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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