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Uber車禍,誰來負責

2019-04-28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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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Uber爭議不只是交通部的責任,勞動部也應該介入才是。(資料照,AP)

作者認為,Uber爭議不只是交通部的責任,勞動部也應該介入才是。(資料照,AP)

去年10月,Uber在台北市發生嚴重車禍,司機轉彎不慎,與直行的計程車相撞,導致計程車上的乘客重傷,送入加護病房急救。一時之間,Uber車禍的肇事責任歸屬引發社會矚目。Uber則強調該公司有車體險、乘客險和第三人責任險,並全力配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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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Uber和計程車發生車禍有什麼不同?一般的職業駕駛發生車禍,受害人多半會向駕駛的雇主要求連帶賠償。這是根據《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客運司機開車撞到人,客運公司要負起連帶賠償責任,以此類推。

傳統計程車雖是「靠行」關係,但根據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86號民事判例,計程車司機和車行之間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契約,但司機是打著車行名義載客,為車行提供勞務並帶來利益。發生事故時,計程車行也要負起僱用人的責任,以保護交易安全。

 

至於Uber定位其為「租賃車行」,和司機之間只是「合作夥伴」。但參考Uber的招攬頁面,會發現Uber鼓勵司機自備車輛載客,和計程車業的「靠行」制度相當類似。那麼,根據前述法院判例,

20190425-交通部預告修正「Uber條款」,網路平台叫車代雇駕駛自救會25日集結20多人到交通部前作最後呼籲,要求交通部信守承諾,在討論未達最大共識前、不可以公告「103-1」修正案。(廖羿雯攝)
交通部預告修正「Uber條款」,網路平台叫車代雇駕駛自救會集結20多人到交通部前作最後呼籲,要求交通部信守承諾,在討論未達最大共識前、不可以公告「103-1」修正案。(廖羿雯攝)

司機開車發生車禍,Uber也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然而,實際上Uber不斷對外強調司機工時零碎,難以被認定為員工,也不受Uber指揮監督等等,一再規避台灣勞動法規監管。Uber司機不僅沒有勞健保,也無法累計年資,肇事時更難以要求公司配合負起連帶責任。恐怕連Uber司機自己,都沒有認清自己的身分定位吧!

從這個角度來看,Uber爭議不只是交通部的責任,勞動部也應該介入才是。只是,勞動部始終置身事外,也未主動認定Uber司機的身分定位,遠遠落後歐美國家腳步。呼籲勞動部早日介入,保障Uber司機的勞動權益,就是在保護全民的交通安全。

*作者為工會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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