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禁要幫全台灣人民問,這樣的修法,除了消滅好的技術平台以外,12,000名司機轉為計程車司機,直接厚了車隊的荷包,但是搭車的民眾獲得了甚麼?小黃司機又多了12,000同業直接瓜分計程車市場,空車率恐又加劇。
前交通部長賀陳旦日前投書就直言:「(計程車業)為政治人士刻意籠絡,形成強大的政策主導力。兩年半前立法院主導通過了全球最高罰則,周五即將起跑的強制Uber條款,都展現這股政企結合的威力。」。我們不禁要問:難道政府跟政策都成為圖利上市櫃公司財團的工具了嗎?賀陳旦更語重心長的提醒繼任者與舊部屬:「前年大開鍘的U罰款未獲法界認同,進退兩難,就是高聲提醒。1小時的U條款所面臨執法上的難度,會讓行政部門再失公信。敬請在4月26日前深思止步」若非不是洞悉了修法背後千絲萬縷的利益糾葛,又怎會看不過去而公開敬告?
計程車業失去了擁有科技創新優勢的競爭者以後,我們還能期待他們會兢兢業業勇於維持競爭力嗎?還是他們以後會恃寵而驕挾著政治跟法規的保護而失去進步的動能?科技新創產業所帶動的市場能在市場競爭下活下來,代表市場機制下,消費者滿意且需要科技協助帶來的新型運輸服務,把Uber所帶動的租賃車市場強迫轉為已僵化如一灘死水的計程車業,除了讓計程車司機之間接案搶更兇以外,計程車產業更將永遠失去市場競爭所能帶來的良好運輸服務品質,更讓計程車從業人員無法體會到應該藉助科技發展協助產業提升,計程車業將永遠覺得政府會用法令、用補助保護他們讓他們永遠失去競爭力。
政府訂這個修法的目標是甚麼?
103-1條的修法證明政府的目標是騙選票跟圖利某些特定集團?
如果政府訂的目標是以提升運輸品質為目標,則政府應該把管制的手拿開,讓產業用創新、科技來活絡找出新的市場動能,給人民良好的運輸品質,現在只是租賃業跟計程車業業態模糊,將來的新科技,將讓所有運輸業都業態模糊,消費者將來可以利用科技隨時找出當下可以享受到的運輸服務,不管是計程車、租賃車、公車或遊覽車。初始的分業管理就是為了給人民良好的運輸品質,不是為了保護某特定運輸從業人員。台灣應擁抱科技帶來的業態模糊,以帶給人民良好的運輸品質為目標,方為人民之福!
*作者為台北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