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食品中含有幾十種添加物!」台灣美食王國背後不為人知的高聳危樓

2019-04-29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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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長安解釋,《食安法》第十五條是禁止條款,「所謂禁止條款就是不准去碰,一碰就是開罰」,但因為罰則太重,一般法院很少願意從重量刑,就以對人體有無危害為標準,沒有危害就寧願改用違反《食安法》第二十四條的標示不實,罰則相對較輕,「但除非添加物用強酸、強鹼,才能看得到立即危險」,不同於細菌汙染食品,「添加物是慢性的,危害是看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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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勇於開罰、廠商改變觀念 民眾食得安心

中原大學生科系副教授、毒理醫學專家招明威。(圖/招明威提供)
圖說:中原大學生科系副教授、毒理醫學專家招名威。(圖/招名威提供)

招名威表示,台灣《食安法》是參照美國,在法規面算是完善,「(食安法)都可以做得到,只是願不願意去做」,台灣的《食安法》建立是以全世界最嚴格的角度來設立,「問題是出在執行面上」,依據問題的輕重程度,行政機關應勇於祭出行政裁罰、司法機關要罰到黑心廠商有感,「政府真的要有肩膀,有害人體健康該勒令停業就要勒令停業。」

招名威指出,台灣食品廠商多不勝數,食藥署、衛生局人力真的不足,如果要每一家廠商都要稽查,一位稽查員平均一天要稽查十至十五家,在實務上根本不可能,而用抽查的方式就會有機率問題,「廠商要有良心,不該無視民眾健康或是等政府抓到再說」,要從觀念上做根本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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