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就大巨蛋問題,於6月8日正式發文遠雄巨蛋事業公司,限期3個月內改善,否則不排除解約,此舉被外界視為是對遠雄的最後通牒。然而,遠雄也不是省油的燈,於收到公文前2天,便發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巨蛋結構自重不足,恐造成水浮力產生潛變,巨蛋恐扭曲變形構成重大災害,以此請法院停止執行北市府去年520的停工處分。據了解,開庭審理的時間,按慣例,有機會在市府發文改善的3個月內審理完,即是說,在北市府還來不及對遠雄有下一步作為前,遠雄便已先發制人。
稱停工1年結構嚴重變形 遠雄欲撤銷北市府處分
市長柯文哲於5月23日在議會宣布,將向遠雄遞出限期改善公文,6月8日中午時間正式發函,就公安問題,要求遠雄1個月內表達是否有意願改善、3個月內提出趕工計畫並完成改善,否則將依約通知融資機構接管或繼續辦理興建,或者終止契約。
然而遠雄卻已先發制人,趕在市府公文到達前2天,於6月6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停止執行北市府勒令停工的行政處分,指大巨蛋停工已經超過1年,因巨蛋棟鋼構結構僅為假固定狀態,結構自重不足,造成水浮力產生潛變,水浮力一旦超過容許臨界值,將造成大巨蛋建築物結構體扭曲變形之破壞,恐即刻造成無法收拾及無法回復之重大災害,且停工期間歷經風雨寒暑,施工部分將因鏽蝕而使其設計安全性能受損,恐將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依照《行政訴訟法》116條第2項規定,行政法院得裁定停止執行。
法院程序可望3個月內完結 最後通牒恐成泡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時,北市府與遠雄雙方都須到庭,就停工一事展開辯論;依照前例,此案約在1個月內就可以審理完畢,並做出是否停止北市府行政處分執行的判決,若判決應停止北市府行處,北市府雖仍可提出抗告,然而抗告審理,也有機會在2個月內完成。
換句話說,遠雄提出停止執行的舉動,有可能趕在北市府改善工安的3個月限期前,就由法院撤銷市府的停工處分,遠雄即不需面對市府的最後通牒公文,至於為什麼市府非得將時間定為3個月?據悉,是按照工程慣例,應給予對方一定長度時間改善,以完善後續可能進行的法律程序。
對此,北市府發言人林鶴明表示,不影響原合約談判,相關內容北市府律師團有所掌握,也會按原法律行動行事,不隨遠雄起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