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上,每個案子的判決都有人批評,若沒事不批評,那國際法學者哪有飯好吃。Publish or Perish 這句話在哪裡都聽得到。
舉幾個例,被罵很慘的例。事實上,吸引批評的標準很容易掌握。本質上,每個國際訴訟都是重量級國際政治爭端,但反射在專業社群的討論中,政治性越高的案子,通常就會獲得越大的矚目。因此,大家每每摩拳擦掌,等著要抓這些判決的小辮子。
譬如,有為數不少的學者批評1984年尼加拉瓜在國際法院告美國的那個管轄權判決,是有很多問題的。我還因此聽過一個國際法院的法官,說那個管轄權判決比較接近是個廢物(junk)。
再譬如,澳洲和紐西蘭在1999年告日本的南方黑鮪案,後來的仲裁庭對於管轄權的判決,也有不少學者寫過文章批評問題很多。
又譬如,國際投資仲裁的某些案子,譬如CMS Gas Transmission Company v. Argentine Republic案子中,最後在2007年有個Annulment Committee的決定,也有很多國際投資法的學者及實務工作者表示很難吞下去。
這類例子多到不知道怎麼舉。
國際法爭端,一概涉及條約條文的解釋,有的還包括是否存在習慣國際法,或者,怎麼解釋與適用習慣國際法。
條約解釋 高度複雜專門技術
條約解釋在國際法中,是個可以很簡單,也可以高度複雜的專門技術。以國內政治或法律爭端比擬,就好比憲法解釋。常常看不到的條文意義或名詞適用,透過釋憲,便可以找到新的作用。
每個國際法教授,不論什麼樣的領域專家,他們一定有的專長,就是條約法,特別是條約解釋。尤其是常打國際訴訟的國際法律師,和坐在上面聽言詞辯論的法官,每個都是條約法專家。
我們通常在看高手、大師過招,就是看他怎麼找尋條約條文的意義、如何解釋與適用在個案上。這種技術或說專業,若非浸淫在國際法領域多年,很難渾然天成。
但有沒有國際法學者分析到最後說,這是法官和法院「曲解」法律,所以「不算數」?
語意上,一般評哪個法院的判決「錯解」,或「誤解」,或者「限縮解釋」或者「擴張解釋」,那是解釋方法上的問題,還會牽涉到立法目的和證據的問題。
這類批評,意思是說,因為條約有個立法目的,此外有幾個解釋方法,衡諸目的和方法還有證據,法官用錯了,看錯了,所以結果錯了。
這種指控人家錯了的論點,在哪個學界或實務界都存在,論點攻來攻去,是家常便飯。
中國說「曲解」 意指法官有犯意
但是中國說「曲解」。那意思是說,法官有犯意。法官有意圖去扭曲海洋法公約的立法目的還有條文意涵,不論在解釋與適用條約到實際情況的方法和過程,都有犯意。然後因為有這種犯意,所以「不算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