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通過,向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草案,擬議納入新規定,對於包括網際網路在內之各種媒體,刊登「認有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訊息而有侵害其權利或影響選舉罷免結果之虞」的競選廣告,參選人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刋播令,移除其內容或停止刋播,法院須於三天內裁定准駁。不服裁定而提出抗告時,受理抗告之法院亦應於三天内做成裁定;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自為裁定。抗告中不停止執行。
總統及立委大選即將登場,行政院推出此項修法計劃,政治上高度敏感。法官的質疑,主要來自實踐困難—如果行政機關做不到,怎能要求法院?法院三天破不了案,就該捱罵嗎?其實,即使給了這麼短的三天期限,也未必真能解決問題。若干年前,高雄市長選舉投票日前夕發生走路工事件,選舉隨即翻盤,限期法院三天內破案也是無濟於事。又如2004年大選的兩顆子彈事件,還有投票前一兩日內出籠的各種奧步,能夠期待法院隨告隨破?選舉前夕草率修法,不擔心人們質疑選舉算計嫁禍法院,以司法的信譽賠葬嗎?
修法草案看起來只在控制競選廣告,但是什麼是競選廣告?花錢開個記者招待會,宣布抓到了走路工,消息瞬間傳遍媒體及網際網路,算不算是競選廣告呢?宣稱候選人有私生子呢?單單針對競選廣告,不及於其他,卻還只給法院三天破案,所為何來?
證據取向的法院審判恆有四種結果:訊息為真,訊息為假,訊息不知真假與訊息無關真假。迷信司法神仙隨時可以辨知真假,和打算立法使用刑罰處罰假新聞,犯了完全相同的錯誤。
犯錯事小,違憲事大。而修法草案最大的問題,是在強令司法限期控制與縮緊競選言論,有重大違憲嫌疑。修法草案管制的不是商業廣告或商業言論;而是競選廣告,政治言論。競選廣告如果含有客觀事實陳述,適合判斷實或不實;若為主觀意見表達,則無所謂實或不實,但還是可能因為不能證明為真而被誣指為不實廣告。修法草案中出現「謠言」一詞,缺乏確切定義,卻可以廣泛用來對付競選廣告;足以形成公平競選的威脅。
誰都知道,法院只有三天來證明某事曾否發生,絕非司法常態。登廣告者三天內不能證明所說為真,就一定是假的廣告嗎?法院拒絕裁發限制令,廣告說的就成真了嗎?其實,法院命誰在三天內舉證,誰就可能是訴訟輸家,也可能就是選舉的輸家;此項修法豈能避免形成競選廣告的重大寒蟬效應?這和法律禁止競選廣告又有多少差別呢?修法草案限期利用法院管制競選資訊與言論,能不違憲嗎?
其實,法院一旦下令媒體停止刋登競選廣告,就已構成資訊的事前檢查。雖是曾經刋出的廣告,公權力機關檢視後宣布刋過的廣告不能再登,不正是對明天要登的廣告為事前檢查嗎?事前檢查,原是政府限制政治言論高度可疑的違憲方法,能不極端謹慎?要求法院三天破案,全無道理。
一旦應在位者請求,三天內就能下令停止刋登其政敵的競選廣告,法院會不會像是執政者的競選打手呢?
如是在野者聲請法院移除執政者的競選廣告,三天,足夠讓法院決定如何展現司法獨立的無畏精神嗎?
能夠免除人們質疑修法是執政者對付政敵的選舉算計嗎?
話說回來,聲請緊急限制刋播令不論是准是駁,媒體會不報導嗎?經過媒體報導評論,緊急限制刋播令還能有多少實際作用呢?徒然增加選舉難測的變數而已。三天內澄清不了真相,法院只恐淪為選舉政治的便宜工具!
不可能的司法任務,乃是個憲法不容要求的司法任務!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研所教授、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理事長。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