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觀點:八成民眾不信任法官,大法庭救得了司法嗎?

2019-03-04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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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於司法院召開「大法庭新制介紹發布記者會」。(顏麟宇攝)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於司法院召開「大法庭新制介紹發布記者會」。(顏麟宇攝)

那是真的嗎?竟然有八成民眾不信任法官?根據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2月22日公布的民調結果,只有21.9%的民眾相信法院法官會公平公正審理、判決案件;對檢察官的滿意度為32.3%;而「不滿意」司法改革成效的民眾也高達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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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民眾不信賴法官會「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呢」?筆者以為,與法律見解是否同一標準非無關係,因為法官的法律見解「不一」,會降低司法的可預測性,導致法院裁判歧異,降低司法公信力。

如何防免判決出現「初一、十五不一樣」?《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去年12月獲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將增設「大法庭」以統一法院見解。即在終審法院設置大法庭,除了裁判法律爭議外,也確保法律適用有「一致性」,促進法的續造。此制度將在今年7月4日上路施行。

為何要設「大法庭」?今年1月4日修正的《法院組織法》第51-1條:「最高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為數庭者,應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1條:「最高行政法院設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其目的係確保「終審」法院於個案審理時,對「同一種」法律爭議所適用的見解都能一致,避免前後裁判的法律見解發生歧異。又,為促使法律整體的規範秩序具有安定性及可預測性,實有必要在審判權作用內,建立「統一」法律見解的適當機制;期在複雜的現代社會下,發揮司法權促進法律解釋「與時俱進」的功能。

大法庭設置後,現有的「判例」是否繼續有效?新法第 57-1 條第1項規定,最高法院於107年12月7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的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反之,「未」停止適用的判例,其效力與最高法院的裁判「相同」。就是將本法修正前「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的判例,停止適用。

林益世和前總統陳水扁的涉貪污案,究竟應否採用「實質影響力說」或「法定職權說」?最高法院雖已召開刑庭會議熱烈討論,但其「決議」至今難產。即最高法院至今仍無定論,造成終審法院的法律見解無法統一,飽受各界批評?

20180117-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長王梅英17日於司法院召開「大法庭新制介紹發布記者會」。(顏麟宇攝)
20180117-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長王梅英17日於司法院召開「大法庭新制介紹發布記者會」。(顏麟宇攝)

最高法院的「決議」制度是否會被取代?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於1月17日說,現行最高法院民刑庭會議決議,「非」以法庭形式解決法律爭議,只是用「開會」方式來統一法律見解;於學理上並不周延,實有必要改變;所以本次修法也「廢除」決議制度。

大法庭裁判的效力如何?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各審判庭,可以依審判事務的類型,向大法庭提出「歧異提案」或「原則重要性法律見解」的提案。而大法庭的判決具有個案拘束力,但不具有一般抽象之規範效力。

修法前、後之統一法律見解的「操作方式」有何不同?筆者以為,修法前係以「個案審判」及「審級救濟」制度,作為統一法律見解的方式。而修法後,改採大法庭來統一法律見解,大法庭審理時係以個案事實為基礎,要求將該法律見解適用在系爭個案。換言之,高等法院的提案庭,應依大法庭裁定的法律見解,審理本案作成「終局裁判」。所以大法庭僅就法律見解部分作成「中間裁判」,再交由原提案庭作成「終局判決」;就是大法庭的判決,「不」包含本案的終局裁判。

筆者認為,雖然透過大法庭的組織與運作,能有效提升司法效率與信任度。但判例畢竟為1929年以來,我國法制上「統一法律見解」制度上的先例精華。未來大法庭運作後,現行的「判例」及「決議」制度,將在3年後廢止走入歷史。建議未來應訂立「廢除判例選編、變更制度及決議」的相關執行細則,作為過渡時期的辦法依據。筆者也建議,增訂「原則上重要性」的認定標準,除可避免高院提案流於恣意外,也防止「大法庭」侵害法官的審判獨立空間;才能落實「金字塔型」訴訟結構,強化訴訟的審級功能。

*作者為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及通識教育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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