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者批評修例工作,在容許行政長官做成最終決定,以及法院只能就初步證據進行審查等方面,存在缺失。這其實是各國引渡程序的共通點。引渡程序之所以能兼顧人權保障,在其他國家,有賴法院對行政部門引渡決定有高強度的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在台灣請求引渡林克穎回台服刑的案子,蘇格蘭法院在一次又一次的上訴中,仔細審查了台灣的監獄狀況、引渡回台後是否會被追究其他的罪名、台灣方面的保證是否清楚足夠。過程中,受引渡者的人權獲得極細密的保障。
紐西蘭拒絕了中國引渡
問題在於,同樣的制度設計到了香港,實際情況可能完全走樣。歸結而言,香港人民對特首及法院缺乏信心。前者與特首的產生方式受到北京的高度介入脫離不了關係;就後者而言,要求香港法院強力介入審查移交決定,必然要求其嚴格審查中國的司法制度,不免觸怒中國。一國兩制下是否仍能期待香港法院發揮把關功能,不無疑問。
港府認為,現行條例不得將人犯以特案方式移送中國,是妨礙司法正義實現的「漏洞」,需要修法。其實該項限制是港英政府刻意建立的防火牆,以處理中國與香港司法制度差距過大的問題。
無獨有偶,六月十一日,在紐西蘭第一件引渡中國的案子,上訴法院拒絕了中國引渡涉及謀殺的紐國永久居民之聲請,法院認為,中國的司法體系與其他國家非常不同。儘管中國已做出受引渡人不至被判處死刑的保證,但就酷刑逼供、法外處決、公平審判等方面,紐國法務部長皆未完整考慮中國司法的實際狀況,率爾決定將人引渡至中國,不符合《引渡法》的規定。
在中國司法體制未改善的情況下,操作修法以達「送中」的目的,引發中國藉移送逃犯,將統治之手伸進香港的疑慮。這在香港司法因為人大釋法、議員撤銷資格、佔中九子等案備受挑戰的背景下,幾乎成為壓垮香港法治的最後一根稻草。問題還不只在人犯移交本身,而是對一國兩制下香港法治的信心崩盤。沒有法治,一國兩制即無死所;兩百萬人上街,呼喊的是退無可退。
*作者為專欄作家。本文原刋《新新聞》1685期,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