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輔法三讀,農地工廠兩階段合法化,落日期限20年

2019-06-27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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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環團於場外抗議下,立法院臨時會今日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明定「特定工廠」之有效「落日」期限為20年。(盧逸峰攝)

在環團於場外抗議下,立法院臨時會今日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明定「特定工廠」之有效「落日」期限為20年。(盧逸峰攝)

為解決農地違章工廠沉痾,立法院臨時會今(27)日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明定「特定工廠」之有效「落日」期限為20年。其中,輔導農地工廠合法化分為兩階段,在第一階段,低污染的未登記工廠須在2年內申請納管、3年內提出改善計畫,並在10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在第二階段,則須完成建物、土地之合法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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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農委會統計,目前可供糧食生產土地面積僅剩68萬公頃,農地作「非農業使用」面積為6.7公頃,其中作為工廠者約1.3萬公頃。為管理農地違章工廠,政府分別在2010年、2014年修法,欲輔導低污染的工廠,辦理臨時工廠登記,但成效不彰,原訂輔導期至明年6月20日,眼見大限將屆,立委、行政院再度提出修法「解套」。

行政院提案說明指出,農地上的既存工廠估計有1.4萬公頃,但農地開闢為工廠後,難以恢復供農業使用,若不納管將對環境造成危害。為全盤管理未登記工廠,將採「全面納管、就地輔導」方式,以達到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勞工就業三贏局面。

彰化是農地違建工廠密度最高的地方。(彰化縣環保聯盟提供)
行政院指出,農地上的既存工廠估計有1.4萬公頃,為全盤管理未登記工廠,將採「全面納管、就地輔導」方式。圖為彰化農地違建工廠。(資料照,彰化縣環保聯盟提供)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院版本雖規範農地不可新設工廠,既有工廠不得汙染、危及公安,未登記工廠則以「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原則處理,以達成「拚經濟、護就業、顧環保、守農地」目標,但並無「落日條款」,招致環團抨擊,最後經各方折衝、協調,民進黨團最後提出20年落日的修正動議,並經表決通過。

2016年5月20日後新增工廠 依法拆除

針對違章農地工廠,三讀條文以2016年5月20日為界,在520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至於先前既有之工廠則分別處理,其中,中高污染的工廠將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拒不配合者,可依法斷水電、拆除。

至於低污染的未登記工廠,三讀條文規定,須在修法後2年內向地方政府申請納管、繳納「納管輔導金」,3年內提出改善計畫,完善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機制之規劃等,經核定後於2年內完成改善,如有正當理由未能改善者,可申請延展,但限於10年內完成改善並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否則計畫將失效。

三讀條文也明定,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要每年繳交「營運管理金」,直到取得土地、建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為止;「特定工廠登記證」的有效期限,則在本次修法起的20年止,特定工廠須完成「使用地」變更,才得申請工廠登記。

20190627-政大助理教授戴秀雄出席20190627-院長蘇嘉全等出席五股觀音山綠竹筍立法院推廣會(盧逸峰攝)地球公民基金會「工輔法圖利違章,坑殺合法廠商與農民!」記者會。(盧逸峰攝)
立法院臨時會今日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場外則有環團抗議「工輔法圖利違章,坑殺合法廠商與農民」。(盧逸峰攝)

新增「吹哨者條款」 檢舉違法工廠有獎勵

通過之條文亦備有「吹哨者條款」,若民眾能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就能向縣市主管機關檢舉2016年5月20日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或是之前既存的中高污染未登記工廠,以及未依法申請納管的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獎勵方法由經濟部定之。

三讀條文也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只能依現況使用,不得變更事業主體,也不得變更負責人、不得轉供他人,不得擴廠、增加產業類別等。違者經濟部應令其限期改善,並處工廠負責人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應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為達成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就地輔導的政策目標,通過條文也規定,經濟部應設「工廠管理輔導會報」由相關部會、地方政府組成,開會時得邀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參與,負責推動各項工廠管理輔導工作檢討及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協調之。

三讀條文也規定,會報決議之事項,相關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執行,經濟部應定期追蹤管考,每年公告於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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