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今(3)日三讀通過攸關退將、卸任政務官赴中行為規範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終身管制上述人員不得參加大陸地區黨政軍或具政治性機關舉辦的慶典或活動,且不得有向象徵中國政權的旗徽歌行禮、唱頌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違者,如情節重大,可剝奪月退俸、領一次退者最高處1000萬元罰鍰。
前陸軍副總司令吳斯懷等人在2016年前往中國北京參加孫中山誕辰150周年活動,在台下聆聽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演說,更在演奏對岸國歌時起立致敬,台灣輿論譁然,引發「敵我不分」、「無危機意識」爭議。因此,行政院及立委紛紛提案修法,但時至今日才完成三讀。
根據三讀條文,俗稱「忠誠條款」所規範之人員,主要係針對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國安相關機關(如總統府、國安會、行政院等)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
違者剝奪月退俸 已領獎勳、執照將遭註銷
三讀條文亦備有罰則,違反規定的退將、卸任政務官,得由原服務機關視情節,可處停領5年的月退休給與的50%至100%;情節重大者,得剝奪其月退俸,已支領者應追回之。針對無月退俸、領一次退人員,原服務機關得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除了月退俸停領外,條文也規定,違反規定者,所領取的獎勳(勛)章及執照、證書,應追繳註銷。但服務獎章、忠勤勳章及其證書不在此限。
列管人員達2千人,納管期一改「縮減」常態
民進黨立委劉世芳發言表示,根據陸委會統計,曾涉及國安、機密的業務首長、將領的列管人員約2000人左右,這些人是最該捍衛國家尊嚴、維護國家主權的公僕,「參加中共舉辦的黨政軍活動連一次、一天都不允許」;她強調,維護國家安全及尊嚴,人人有責。
另,根據現行規定,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於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或機密的業務人員,或受託從事涉及國安的民間個人、團體,如欲前往大陸地區,都須申請並經審查會許可;實務上,上述人員納管期以退離職後3年為原則,但實務上以「縮減」為常態。因此,本次修法修改為僅得「增加」,以強化管理。
赴中須依法「報備」 事前事後都得通報
本次修法亦增訂「報備制」,上述人員除了赴中須「事前」申請,「事後」回台後,仍應向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通報。但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縣市長應向內政部、其餘機關首長應向上一級機關通報。
有鑑於中國加大對台統戰力道,民進黨團近期推動多項國安相關修法,包括上會期三讀通過的「兩岸條例」,提高政治協議通過之門檻;共諜納入刑法外患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洩密中國最重判15年,並延長涉密人員出境管制期間;本次臨時會通過的國家安全法,共諜至少關7年,最重罰1億元;今天則完成最後一塊拼圖,完備台灣民主防衛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