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陸委會,陳明通主委稱:國安政務官與退伍中將,日後將修法限制最長15年不得赴中,且不得參加中國大陸黨政軍政治活動,或對岸五星旗致敬行為,最重將剝奪月退俸,並有巨額罰金。雖就國民情感上,似言之成理,然是否符合憲法與相關法律?或有違反比例原則?恐有疑義。
或問:軍事如此重要,限制人民出入境,應該是合憲?《釋字第443號》「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亦未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等語,著有明文。
承前,在20多年前,若國中男生想出國移民,必須趕在兵役單位禁止出國前,現行出境,父母不能陪同,又因服役問題,無法返國,稱為「小留學生」。於是,在本號大法官會議解釋前,大家對欠缺法律授權的不合理規定曾習以為常。然而,除阻絕天倫之樂外,難道捍衛國家,須以限制役男出國,犧牲憲法遷徙自由為擔保?豈非另類「裹挾」?有變時,豈能甘心赴湯蹈火?同理,若退役將領,於勞苦30年後,垂垂老矣,必須限制15年不能赴中,難道要耄耋期間,甚或百歲人瑞,才能到大陸?此番修法粗糙與違憲,更違反比例原則,甚前開役男限制,此其疑問一。
或問:此立法是保護人民情感啊!退伍將領拿退休金,皆納稅人血汗錢?法律而係保護法益,亦即值得法律保障的「法益益」。諸如刑法保障:國家、社會、個人法益。不可否認,確有「創見」以「民族情感」作為,上開三類法益以外的「第四種法益」,即為納粹德國的立法例!
承前,僅以是否參與對岸政治性活動,或涉嫌向五星旗致敬,的確恐傷「國人情感」;然而,若退伍將領未涉及洩漏國安機密,且脫下軍服,將領實則與平民無異,法律保護者法益,而非國人偏見,若與退休金連動,更有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恐有違憲疑義,此其問題二 。
或問:退伍將領對岸聽訓,參加政治活動,怎非「公然」叛國?《中華民國憲法前言》:「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等語,著有明文 。《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等語,定有明文。是以,系爭退將行為,是否危害國安,須就參與的活動,是否違反憲法宗旨目的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