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觀點》邱太三要的100%起訴定罪率,就是司改目標嗎?

2016-08-0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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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長邱太三要求提升檢察官的起訴定罪率。(資料照/顏麟宇攝)

法務部長邱太三要求提升檢察官的起訴定罪率。(資料照/顏麟宇攝)

根據新聞報導法務部長邱太三在2016年7月18日主持新任檢察長就職典禮時指出,台灣檢方起訴定罪率約96.7%,換算起來,就是有約6270個人,在起訴後獲判無罪,換而言之,也可說,每年約有6270個人被「冤枉」,所以,才會衍生出民眾對司法的普遍不信任。因此,邱太三部長要求各地檢察長,督導轄下檢察官辦案,以提升定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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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太三部長觀察到冤枉、冤案對人民的傷害,並藉此對檢察體系喊話,不再像過去只從治安角度看待檢察司法,這是值得贊同的。但《法操》認為這段話的推論稍嫌武斷粗糙,我們就從這段邱部長的談話出發,帶領大家重新解構起訴定罪率、冤案和司法信任度間的關係。

100%的起訴定罪率=保證沒有冤案?

要談起訴定罪率,就要先從所謂的檢察官「起訴門檻」和法官的「定罪門檻」談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時,就應該起訴。而法官若要將被告定罪,必須法官認為被告「無庸置疑」有犯罪,否則,就不能下有罪判決。

從兩者的比較來看,就可知道,「讓被告有罪」像是過關斬將一樣,先通過檢察官較低的門檻(如果沒通過,檢察官就會不起訴處分),再通過法官較高的門檻(如果沒通過,法官就會下無罪判決)。所以,檢察官不只有維護治安的功能,還有「篩選案件」的功能。警察移送的犯罪形形色色,檢察官必須初步篩選、挑出確實有犯罪嫌疑的案件進行起訴,避免警察濫抓濫訴。

從這個角度切入,我們可以繼續討論邱部長所提的「起訴定罪率」。要求檢察官認真辦案、毋枉毋縱,當然很好,但「起訴定罪率」應該只是一個參考的數值,而非檢察官認真與否的完全依據。

從古今中外的歷史經驗來看,國家機關若鐵了心要把一個人定罪,他們有太多工具可以利用了,而一般百姓根本沒有抗衡的機會。如果檢察官只為了追求起訴定罪率,那麼這些歷史上出現過的、該予以譴責的國家暴力,難保不會復辟,如此一來,反而更提高了冤案的風險。

事實上,邱部長想表達的,應該是要求檢方盡量減少冤案的發生。要達成這個目的,並不是從起訴定罪率著手,而是要改善整體的辦案品質。

冤案的產生,可能來自於許多環節,除了檢察官「努力過頭」之外,法官沒有善盡審查義務、律師辯護不力,都可能造成冤案。所以,要減少冤案,並不是提高起訴定罪率,而是需要司法的所有參與者一同努力。畢竟,檢察官只負責對案件嫌疑進行初步篩選,本就不可能達成100%起訴定罪率。如果起訴定罪率真的達到100%,那我們恐怕就會進一步懷疑:法官是否有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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