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全世界訂有「工時規範」與「基本工資規範」的68個國家中,幾乎全部都適行採用「工時制」兼用「時薪制」型態;不過,必須加以明辨與注意的是,在主要OECD先進國家之中,包括每週工時曾經壓低到35小時的法國,都在制度開展的初使,早已明確分流規定:「體力工」適用「工時制」兼「時薪制」,而「非體力工」(即知識及技能以上勞動者)完全適行「責任制」兼「包裹薪資制」型態,也就是對「非體力工」沒有所謂工時多寡的剛性限制。
工時制欺凌責任制的臺灣民粹政治
今天在臺灣,之所以會出現勞方極力爭取「更多休假、更少工時」的關鍵背景,實乃臺灣直到今天猶然全面奉行實施的薪給方式,實乃全世界除了實施「責任制」勞動條件國家或產業部門者外,根本已經鮮有在繼續採用「月薪制」或「包月制」之薪給方式的國家。準照根本是「責任制」屬性的「月薪制」之基礎條件,勞動者之每月貢獻工時多寡長短,對統包式「基本月薪水準」,根本毫無影響或改變,(當然這不包括部分勞動者所最在意的加班費之機會利益)。依這樣的運行方式,所有假借「工時多寡長短」之規範,其好壞效應結果,都祇會衝擊雇主單獨一方,對受雇的勞方,則一無影響或損失,所以才會出現今天在臺灣社會所看到的景象:勞方喜歡極了「越多休假越短工時越好」,雇主則當然成為整個機制的唯一受害者方,以至必然堅持反對看法。
設若今天臺灣也像歐洲一樣的薪給機制,也像法國分流規制一樣:凡體力工一律適用「工時制」兼「時薪制」,而非體力工一律「責任制」兼「包裹薪資制」,則今天在臺灣,日日所見激越有加的「一例一休/二例」爭戰,就不可能發生。
第一槍為「彈性工時制」鬆綁的內政部函釋
至於「全面禁絕彈性工時制」,更是絕倒天下的「絕對落伍倒退的霸凌法制」。
蔡政府林內閣勞動部所預定要在2016年10月1日強制推行「剛性七休一制」,亦即任何類別勞動力都不得連續上班7天的「勞動工作日」剛性僵直規範,其實早已經就是今天全世界最為落伍與最大退步的勞動市場營運之休假規制。之所以會肇致今天這種詭譎局面,主要原因是,勞動部在2016年6月29日因一位立法委員為一位超商大夜班時薪員工的連續排班「冤屈」,而提案,並糊里糊塗做成立法院決議,硬將民國七十五年內政部所做出的函釋予以廢止,所肇致的。
其實,內政部早在1986年即已體察世界潮流趨勢,所作的「稍稍比較進步的」這項函釋,主要有兩個重點:一是做出「勞工7天中應有1天例假」的規定,二是針對這一「七休一」規定,給了「合乎市場趨勢需求的」可酌情調整空間,意即讓工商企業廠商雇主適行「兩周制彈性工作日」,可以將所雇用勞工的例假,彈性放在兩周的頭與尾,形成可連上12天班仍不違法。這項函釋的鬆綁幅度,事實上比起同一時間歐盟的「可彈性期間三個月」嚴格得多,與今天所有歐洲國家的「可彈性期間六個月到一年」,更是完全不可攀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