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防部在「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中報告軍人退休制度時表示,軍人因服役年限的規定,導致「役期短、退除早,離退率高」,再加上民國86年起陸續執行精實案、精進案與精粹案等精簡政策,國軍員額由45.2萬人大幅減少至21.5萬人,因而造成退撫基金收支失衡的情形更為嚴重。
同時,一般勞工若中年失業要再謀職本就不易,而大部分除役的國軍也同樣面臨了轉職的壓力。且由於中壯年往往是家庭中主要的經濟來源,也仍負有養育子女的責任,如果除役之後無法順利找到合適的工作,又沒有一定的收入,勢將難以維繫家庭既有的功能,甚至衍生成新的社會問題。
「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的副召集人林萬億與多數的委員也都認同軍人職業具有特殊性,也同樣認為未來在年金改革的過程中軍人應予以「特別考量」。但是,軍人退休制度該如何兼顧退撫基金財務的健全與軍人服役的制度限制?以及國家如何因應軍人職業的特殊性,提供除役之後一定的經濟保障?不僅影響軍人現有的退休權益,更考驗著新政府的智慧。
「延後退休」雖然是大多數國家延緩年金財務惡化的手段之一,但役期延長恐有違國軍組織及兵力調整的既定政策。且一旦國軍人力老化,除了國防安全可能堪慮之外,隨著服役年資的增長,未來的年金給付也會跟著增加,其結果並無法真正解決退撫基金收支失衡的問題,只是將財務的壓力移轉給未來的世代。釜底抽薪之計,政府唯有建立完善的職訓與轉職輔導機制,用更佳的工作條件與機會來減輕退撫基金支出的財務壓力,如此才能創造雙贏,而軍人除役後的生活也更有保障。
此外,軍人往往需要24小時待命,若以勞基法的標準來看,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都算是工時,而軍人在國家指揮監督之下24小時待命,換算成一般勞工的工時,幾乎是三倍之多,因此待遇應遠高於目前的薪資水準。再者,軍人的工時長、風險性高,以及休息時間零碎等特性,相較於其他職業別的勞動條件來的差,政府理應提供更高的社會保障或福利做為服役期間的補償。例如除役之後提供月退俸,就可視為一種補償性的「遞延薪資」,做為軍人除役後安定生活的基本保障。因此,月退俸既然是軍人的「遞延薪資」,就應該是政府的責任,而非藉由延後退休等方式將財務責任轉嫁於軍人身上。
最後,到底軍人的年金制度該如何「特別考量」?新政府應該向所有的國軍說清楚、講明白。退撫基金的財務健全當然至關重要,但絕不能以犧牲軍人的權利來換取基金收支的平衡。月退俸是對於軍人服役期間的勞動補償之一,不該被污名化,社會也應該給予軍人這項職業更高的尊重才是。
*作者為國政基金會召集人、前勞動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