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制度應穩定發展,不受政治力影響
特偵組的前身係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該中心係於2000年7月奉行政院核定掃黑行動方案,由法務部指示成立,同時並分別於台北、板橋、台中、台南、高雄等地方法院檢察署設立「檢肅黑金專組」。由於僅係臨時性的任務編組,並非常設性機關,亦無任何法律依據,在運作上面臨諸多法治與成效質疑,而要求其常設化、法制化呼聲日益高漲。在面對要求法制化以及確保檢察官獨立性呼聲下,立法院於2006年1月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一方面將檢察總長由總統直接任命,改為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另增訂第63條之1規定,於最高法院檢察署下設特別偵查組。
檢察制度攸關犯罪偵查之成效,倘檢察組織與人事規範更迭頻仍,勢將不利達成犯罪訴追之目的。如今因若干政治上因素,又倡議廢除特偵組,檢察制度難以維持穩定,自然影響犯罪偵防成效,同時也極易淪為政治鬥爭的祭品。回顧歷史,特偵組係民進黨執政時一手提案修法催生,當時提案的立委蔡啟芳,即是此次提案廢除立委蔡易餘之父,不但造成「兒子打臉老子」窘境,也將創下政治力操控檢察制度的惡例,國家制度豈非淪為民進黨呼之即來、揮之即去的工具?檢察制度有缺失,固須進行改革,但絕不能隨政治起舞。
特偵組弊病可採取若干措施導正,促使其發揮功能
特偵組設置之目的,在於藉由組織與職權之特殊性,避免組織層級及外界之干涉,強化檢察官辦案獨立性。仍不免遭受奉上命辦案之質疑。究其原因,實係過度強調檢察一體所致,由於檢察首長握有極大的案件收取與移轉之權力,自然弱化檢察官辦案獨立性。因此,強化檢察官職權獨立性之關鍵,即在適度調整檢察一體的內涵,尤其是嚴格限制檢察首長對案件的收取權與移轉權。
此外,檢察官監督機制不完備,亦為廢除特偵組理由之一。「訴訟社會化」既是司法改革之趨勢,推動人民觀審制度,落實國民參與審判,刻正如火如荼進行,屬於刑事訴訟重要環節的偵查程序,自不能置身事外,檢察官「公訴權獨占」的觀念,亦應有所修正。因此,建議可參仿日本「檢察審查會」制度,透過國民參與,針對檢察官不起訴、緩起訴或行政簽結進行個案審查,強化偵查程序的監督機制。矯枉過正輕易將特偵組廢除,恐會形成另一個「美麗的錯誤」!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