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再生能源業者不應污名化台電賣綠電

2019-08-05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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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該不該賣綠電?引發許多爭議。圖為風力發電。(資料照,陳明仁攝)

台電該不該賣綠電?引發許多爭議。圖為風力發電。(資料照,陳明仁攝)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訂後,如何履行用電大戶綠能及儲能義務,一直是媒體關注的焦點。從四月中旬迄今的討論可說是一波三折,好不熱鬧。最大的轉折,無非是從最初不准台電「與民爭利」,到近期研擬由台電擔任用電大戶綠電義務之救火隊。然而這樣的方向,再度引起「與民爭利」的批評聲浪。【延伸閱讀:綠電哪裡買?台電擬出馬當大盤商,業者批「與民爭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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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肯認目前的發展方向,也印證了筆者在過去三個月間的論點。特別是,觀察世界各國電業自由化的推動經驗,從來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會排除既有綜合電業參與市場競爭,故讓台電參與綠電先行市場的交易,方符合電業自由化之目標。

而為增加台電參與綠電市場的阻礙,近期有討論台電是否可以申請成立再生能源售電業,出售綠電?然而,台電賣綠電的範圍為何?台電賣綠電對於公用事業排碳係數如何處理等疑慮,筆者於本文逐一釐清。

常見問題一:台電出售綠電,公用事業排碳係數如何計算?

2017年電業法修正通過以來,政府不准台電賣綠電的主要原因即是考量到公用事業排碳係數。政府的論點在於:「電業法下要求公用售電業必須符合電力排碳係數(電業法第二十八條參照),既然所有的再生能源最後都被台電拿來做遵守此一義務之用,故台電若將這樣法遵用的再生能源賣掉給用電大戶,就不符合公用事業排碳係數之目的」。故在此要求下,台電購買綠電,用以折抵碳係數後,這一度綠電,儼然與灰電無異。

這樣的論述,看似合理,但經仔細推敲,實為謬論。

首先,政府的論點實為自相矛盾。一直以來台電都是躉購再生能源,並將再生能源併入電網混合其他電力,轉售給最終用戶。過去兩年來,台電的公用售電業也不斷將躉購的再生能源,銷售給最終用戶,並無問題。也沒有人質疑,台電因此將「低碳」能源轉出去,導致台電不符合公用事業排碳係數的要求。怪哉,過去兩年,台電都是這樣操作,都沒有問題,台電公用售電業其實也持續在賣綠電給我們全體用戶,也都沒有人質疑。為何會突然出現台電躉購的綠電不能賣台積電或用電大戶,一旦賣了就不符合碳排放係數?一樣都是賣用戶,怎麼一下子可以算、一下子不算?同一件事情,為何差別待遇?

由此可見,下述經濟部標檢局的說法,顯然混淆了再生能源發電內的「有碳權」、「低碳」、「本質為再生能源」、「可否申請再生能源憑證」等四個性質的關係。若照此一說法,不具備碳權資格的電都不能申請再生能源憑證,那這樣眾多領取補助而設置再生能源的公家單位或準公家單位(如,工研院六家、海生館),應該都一律不能申請再生能源憑證也,蓋這些案場可能無法符合碳權所需的外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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