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總統都不一樣:不平均的提名名額
我們將以上表格的大法官任期,結合總統任期之後,就可以做成以下的時間軸:
從以上圖表可以清楚看到,蔡英文總統任內,有3次提名大法官的機會,總計可以提名多達11位大法官。而若蔡英文並未連任下屆總統,那麼繼任的新總統,在4年任期內,就只有1次提名大法官的機會,總計只能提名4位大法官。
既然憲法設計大法官的任期(註一),其初衷應該就是要平均分配每一任總統提名大法官的機會。但在經過這幾年的憲政實踐之後,總統可提名的大法官名額,卻極度不平均,成為弔詭的憲政怪象。
司法院正副院長真要與總統同進退嗎?
要稍微緩解以上大法官任期的亂象,或許有一個解套方法。既然憲法增修條文已明文規定,司法院正副院長不受任期保障,或許可以比照最近2次司法院正副院長請辭,建立「司法院正副院長與總統同進退」的憲政慣例。
如此一來,就可以確保每一任總統至少可以提名6位大法官(B組和D組),稍稍均衡每任總統可提名的大法官人數,而且,也能確定司法院正副院長的任期。
但,這可能帶來另一個更嚴重的憲政危機。此話怎講?司法機構,應該是最不受政黨影響的政府機關,位居司法院頂點、又職司憲法解釋的司法院正副院長,更應該超然獨立。但,如果司法院正副院長與總統同進退,那他們還能維持中立的立場嗎?還是會隨著總統而改變自己的立場呢?
因此,《法操》認為這個看來正在形成的解套方法,並不可行。因為,可能反而顧此失彼、創造出更大的憲政漏洞。
大法官繼任制,或能與交錯任期制相輔相成
《司法院組織法》第5條第3項原本規定:「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也就是所謂的「繼任制」。但本條項規定在2015年就被刪除,理由是:本條規定與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任期個別計算」規範相抵觸。
但已有論者指出,繼任制與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的交錯任期規定,應該是相輔相成的。因為,不可能每個大法官都做滿8年任期,如果有大法官在任職期間過世或辭職,而遞補者的任期又重新起算,那麼大法官們的任期就會一再被割裂,不但愈來愈混亂,還會讓總統提名大法官的名額變得不平均,這正是台灣現在的窘境。
因此,重新回歸大法官繼任制,或許是一個可行的解套方法,但,這也涉及龐大的修法、甚至修憲工程。無論如何,由上述可知,我國大法官制度絕非完美,光是任期就有值得詬病的問題。大法官既然職司憲法審判,做出來的解釋又可以拘束全國各機關,因此,大法官相關制度,也應該是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重點,也希望司法改革能從頭到腳重新檢視我國現今的大法官相關制度。
(註一) 值得比較的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終身職、沒有任期限制。所以除非大法官過世或辭職,否則總統無法提名大法官。因此確實有不少美國總統,在任期內從來沒有機會提名大法官。
*本文原刊《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