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搶救考古遺址已經是司空見慣的新聞,幾乎是土地開發與文化資產角力下的必然戰役,但是每一場戰役的最大輸家永遠都是「遺址」。主管機關甚至不斷地自打嘴巴,在經過重重法定程序與考古調查,明確設定要保護的「指定遺址」上進行搶救發掘。這如同讓自己穿上一件無效的防彈衣,然後再準確地朝自己開一槍,後果不用多說。這個現象所反映的事實是,所謂的「法令規定」仍無法保護遺址,我們正不斷地在刨除這塊土地的歷史根系,揮霍這塊土地賴以永續生存的未來資產,而且殺手或幫兇可能正是所謂的「主管機關」。若以今日之處理方式,大都會區域恐怕在未來十幾年內,遺址就會被搶救殆盡,行政暴力將使這塊土地成為失去歷史根系的文化沙漠。
契約式的「搶救發掘」的本質是一種「必要之惡」的行使,是不得已而為之的終極手段,但在臺灣卻儼然成為常態,事實上卻是極為不正常的現象。理論上,考古發掘本身就是一種破壞,搶救考古遺址如同宣判遺址死刑,遺址一旦破壞如覆水難收。因此,決策上必須滿足搶救考古的「必要條件」,並經過法、理與程序上的審慎評估後再執行,並事先宣告、公聽於大眾,讓指定遺址的生死交給審慎的法定程序來審議。
近年在「指定遺址」上進行大規模搶救發掘的案例如,刻正進行中的台北市植物園遺址興建台北市捷運萬大線、發包搶救中的台中市十三期都市計劃重劃區開發,已經搶救完畢的臺南科學園區興建科技廠房之案例,都是在既已指定之遺址上大興土木,搶救面積甚至是指定遺址之核心區域之大半以上,且動輒耗費數億元經費,出土重要文物卻沒有及格的典藏空間。縣市政府逕行或同意公開招標搶救指定遺址之前,是否都經各地方政府所設「遺址審議委員會」的專業決策審議?審議的決策過程是否公正?有無決策依據的專業評估報告?審議委員是否投標並主持後來的搶救發掘(委員做球給自己踢,違背利益迴避原則)?是否曾正式公告週知社會大眾已被法令指定保護的遺址要進行搶救?
依據《遺址監管保護辦法》第7條:「工程建設或土地開發之計畫,其空間範圍涵蓋經列冊之遺址者,開發單位應先邀請考古學者專家,進行遺址價值及內涵調查評估,並將其結果報主管機關處理。」其中的重點就在主管機關的「處理作為」了,而現行的法規中針對主管機關在面對不同層級的遺址(疑似、列冊、縣市指定、國定)時,並沒有依遺址的法定地位加以分級、分強度加以規範,也未明定各層級的處理原則與程序,導致了只要能找到經費,便一視同仁以「搶救發掘」為唯一處理方式的現象,少有逃過搶救的例外。這裡,要特別討論的是政府各級「主管機關」面對「指定遺址」時,應依循專業、合法、合理與公開周知的決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