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釋,始於文義,終於文義,與大法官再任無直接關聯
「法律解釋,始於文義,終於文義」這一簡略語句,與大法官是否能夠再任並無直接關聯,不能作為支持再任的論證。此句包涵二個不同層面的議題,而且確定的是,與嚴格解釋或擴張解釋也無關。二十多年來在法學方法論的課堂上,我一再強調,由於解釋方法有二種以上,因而出現下述問題:1.在適用順序上,是否其中一種必須最先採用?2.由不同解釋方法而得到不同的結論,尤其是相互矛盾時,會不會產生方法之間的效力位階問題,類似下位階規範(命令),不能牴觸上位階規範(法律)。
「始於文義」係涉及適用方法的順序,在多數方法當中,必須先從事文義解釋,目的在於避免對可採用的結論事項有所遺漏;「終於文義」則指另一議題,瞭解可能的整體文義後,採用文義範圍大小(廣義與狹義)的問題。解釋的結論,即使採取擴張解釋(廣義),也不能超出「可能的字義範圍」之外,否則就進入填補漏洞、創設新規則的情形,不再是屬於解釋範圍內的工作。探討再任,不是解釋,而是進入填補漏洞的問題。
「再任」議題,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並沒有規定(該條只有規定連任問題),其性質是憲法是否有漏洞;若有,應何填補?分不清解釋與類推之不同,所從事的法律推論與判斷,較難確保其正確性;即使得到正確的結論,也可能只是偶然的。
*作者為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