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年金改革委員不能蓄意規避憲法及民法債務責任

2016-10-02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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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國家與勞工的關係

那麼國家與勞工是什麼關係?負有什麼責任?勞工與國家,沒有「公法上之職務關係」或者「契約關係」。但是在憲法「基本國策」之社會安全,國家有保護勞工的責任(憲法第153條第2項:「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另參照釋字596號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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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的退休金和政府沒有直接的契約關係,誰有直接法律上的契約關係?當然是「勞動基準法」當中的雇主(財團或者企業主等)。所以誰應當直接對勞工的退休金負責任?答案不揭自明!

所有公務員要問的是:如果有人質疑勞工退休給付過低,是不是應該由政府按照憲法上「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積極要求企業主貫徹保護勞工的政策,由政府介入以法律要求企業主多撥給勞退給付給予退休勞工,而不是由政府無由地攬起所有的勞退責任?!

參、勞工與雇主的關係

有關於勞工與雇主間是什麼關係?大法官講得清清楚楚:「勞雇關係,則係人民相互間本諸契約自由而成立,勞工為雇主提供勞務,從事特定工作,雇主則給付勞工相當之報酬,其性質為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釋字596號理由書)。一般而言,勞工的退休給付,應由企業主(雇主)負擔絕大部分責任,而非政府或國庫,其道理十分淺顯。為什麼年改會將法律關係截然不同的勞工與公務員扯在一起列表比較?只能以不懂憲法或是不倫不類來形容,實在以筆墨難以一抒對於無知者的氣憤!

肆、政府應介入勞雇關係而非獨立扛起所有責任

我們把權利、義務關係以白話文「講清楚、說明白」。退休金給付,公務人員在憲法上有應保障的權利;並且與政府之間有「債權債務」的契約關係。退休金的給付,政府對勞工並無直接的契約關係;反而,雇主對勞工有勞基法或「勞動契約」上的私法義務;另外,政府應按照憲法基本國策透過「勞動基準法」介入勞雇關係,以法律要求雇主保護勞工之退休金。遺憾的是:目前社會上對政府要求其至年改會本身的氛圍,不敢要求財團、企業主或雇主肩負起勞工的退休金,反而使社會錯誤認知:政府應該獨力扛起勞工退休金給付的所有責任!。

明明釋字596號理由書解釋得很清楚:「國家基於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保護勞工之基本國策,仍得以立法之方式介入勞雇關係,要求雇主協力保護勞工之退休生活」。政府對勞工的責任,是以介入的方式,直接對雇主要求「協力保護勞工退休生活」,而不是像現在的怪異景況:政府無力要求雇主,或者要求不動雇主盡一切方法保障勞工的退休生活,卻反而獨力扛起保護勞工退休生活的責任!問題是:你是中東的富豪產油國家嗎?按照現在的財政能力你能扛得起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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