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16日澄清,並未延宕瓦斯業者申請適用勞基法之彈性工時案,而是請其再補送相關資料始能提報勞動基準諮詢會討論。
報載瓦斯業者為遵守《勞動基準法》第36條之例假規定,希望該業得納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4周彈性工時)規定,並函送資料向勞動部申請。對此,勞動部表示,勞動部在收到業者申請函後,即以電話及電子郵件向瓦斯公會説明,並請其補送相關資料,以提送本部勞動基準諮詢會討論;但時至今日,該公會尚未補送資料。外界所稱「2個月未獲答覆」,實屬誤會。
因此,勞動部將於收到瓦斯公會之補充相關資料後,將立即安排提報勞動基準諮詢會討論。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第36條有關「例假」之規定,並非只得限定於每周的星期六、星期日實施。勞資雙方可自行協商於周間(星期一至星期五)實施。
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實施以來,因慮及不同行業之間各有其差異性,允有適用2周、8周及4周彈性工時之空間,並非僵化的法令。目前立法院刻正審議之《勞動基準法》「周休二日」修正草案,也仍保有合理之工時彈性。
勞動部呼籲,勞雇雙方是相互合作的夥伴關係,也是推動社會進步之基石。各產業考量企業經營需求時,亦應秉持照顧員工與保障其權益;惟有提高勞工勞動條件、改善工作環境,才能吸引更多人力投入該產業,創造勞雇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