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港府禁蒙面,並非禁止集會,也不是一律禁止,其豁免條款排除了「有關人士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並正作出相關行為,為了人身安全而使用蒙面物品」,「因為宗教理由或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而使用蒙面物品」,記者在警方執行催淚瓦斯的環境裡可戴防毒面罩,法庭也可視個案狀況做合理之處置。
在禁蒙面一事上,「德國之聲」是在政府處置社會暴亂的方法與伸張人權價值中保留一個尚待釐清的爭議區,因此批判港府留有餘地,簡言之,自己也做的事,如何批評別人?最基本的恥感總得要有。相較之下,台灣執政黨那種兩套標準的說詞,根本無意畫出一個爭議區留待公評,是百分百缺乏恥感的表現,也是明明白白的政治意識形態操作。
與德國一樣有蒙面禁令的國家尚有: 美國(15個州禁止示威者蒙面),加拿大,義大利,丹麥,奧地利,法國,比利時,荷蘭,西班牙,挪威,瑞典,瑞士,俄羅斯,保加利亞等。這分名單裡,大都是響噹噹的所謂民主國家,憑什麼港府就不能禁蒙面?
說到底,為何禁蒙面?
道理如同公權力應對現在的網路霸凌,謠言,肇事者匿名隱身於網路陰影裡,膽子就大,行為趨向肆無忌憚。但若受害者提出法律訴訟,逼迫加害者現身露面,事實顯示,鍵盤俠的表現一律怯懦討饒,並會節制同樣行為。
也就是說,禁止蒙面一定程度可嚇阻暴力份子以身試法的盲勇,也給社會一個正面的訊息: 無論訴求為何,不能一面挑戰法律,一面逃避法律制裁。任何政府都有致力於維護基本社會秩序的義務,人民也應認知執法者乃公眾利益的當然守護者。
總言之,有種,有理,就別遮臉。可以對政府不滿,但敢違法,甚至展開暴力行動,就坦然面對犧牲,別一心想跑。
台灣有一種現象,暴力份子一面對抗警察,若遭暴力反制,一面又要求警察保護,整個社會都有不論是非,只看價值與意識形態斷案的畸形亂象,因此論法治與司法獨立,其實遠遠落後於香港。藐視法治,是長期美化社會運動的必然後果,嚐到奪權甜頭的往往是違法者,受害的卻沈默的社會大眾。凡事都可泛政治化看待,台灣有何資格批評法治領先的香港?
台灣執政黨以香港立法權讓渡予行政權為由,抨擊港府禁蒙面不符民主程序,也令人啞然失笑,當今執政黨佔多數席次的立法院,不是早就淪為行政院的橡皮圖章了嗎?這是不是明明白白的「立法權讓渡予行政權」呢?過去主張禁蒙面,今天批評禁蒙面的徐國勇,還狡辯稱台灣香港不能相提並論。也對,論執政當局之劣質,台灣確實不能與港府相提並論。
遮臉違法,是宵小行為,連這種基本道德標準都視如敝屣,民主價值不過是浮誇兼假掰的政治粉飾工具,不要也罷。
台灣亂象,肇因於高捧價值下的理盲,遮臉踐踏是非,蒙面蹂躪法治。或曰,蔡英文對香港輸出革命,此言差矣,蒙面不配稱革命,如果有,最多不過是傳承宵小經驗而已。
*作者為自由撰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