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階段蔡政府有關於司法改革的主要重點在於人民參與司法審判之模式抉擇問題。亦即在選擇「陪審制」或者選擇「參審制」之間朝野仍又重大分歧。主管機關司法院與法務部傾向於採取「參審制」,認為其推行成本較低,且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參與審判程序,可收互補協力之功效。然而社會上的民意多半傾向於採取英美法系的「陪審制」,認為由人民組成的陪審團負責事實認定部分,職業法官專責於法律適用之責,可以有效防堵社會上對於恐龍法官、貪汙法官,以及政治力介入的打手法官之弊端。
「陪審制」與「參審制」利弊參半
究其實,不論所謂「陪審制」抑或「參審制」其實均有其優點,但也有其缺點存在。試想,即使是多數社會大眾支持的「陪審制」,雖然由陪審團負責事實認定,由職業法官專司法律適用,看似權責分明,的確也可以防免法官被不當勢力介入,抑或因為個人私心可能導致的道德危機與審判上風險(電影「失控的陪審團」即為顯例)。然而,參審制也有參審法官可能被職業法官挾其專業優勢來操弄影響整個審判程序的可能風險與問題存在。
前面兩種所謂「司法民主化」的制度選擇其實都是用一種外部民意介入審判程序的方式來補足現行職業法官獨佔整個審判程序的方式,以期達到審判過程的透明化,以及監督制衡法官審判之品質,進而提升人民對於司法的信任度。然而,畢竟法律是屬於高度專業的領域,一般人民要參與審判程序談何容易,理論上由人民自己進入審判體系適度參與審判過程固然是提升人民對司法信任的最好方式,但在法律上專業落差與意願的明顯差異下,希冀人民參與司法審判可收提升審判品質與信任度的設想,是否會如預期般令人滿意,其實恐怕還有待後續的實際運作加以檢驗。
「內部監督」優於「外部監督」
今年七月於立法院甫通過的法官法修正案中,原先對於該法第30條第3項之修法主張,對於有關法官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部分,原先也是各方所討論與關注的焦點所在。但在司法院與法務部相關機關代表與實務界的反對下,此部分修法並未落實於該次改革之範圍。實務界的看法大致上為:法律見解乃審判最核心價值,也是憲法保障審判獨立最重要的內容,對於法官審判上之救濟,現有的審級救濟已然足夠,倘若將法官對法律之見解納入評鑑範圍,可能造成其「防衛性」裁判的弊病,進而可能造成司法判決上新見解無法產生。此乃現行司法主政機關對此之主流意見與看法。
然而,本文對此有不同的看法。試想,在前述有關於司法民主化的制度選擇上,主張採行「陪審制」的主要理由之一就是為了防杜現行司法實務上可能產生的「恐龍法官」、「貪汙法官」,乃至於政治力介入的「打手法官」。倘若遇到如此惡質的法官其審判所寫出來的判決書,藉由審判獨立之名,遁入不受外部監督的巧門,雖然還有審級制度可資救濟。然而,殊不知相關舉證上之困難、人民需要多犧牲的龐大成本與心力,甚至部份人民的司法正義也可能因此而喪失殆盡。既然,前述的司法弊端之存在乃不爭的事實,為何不能在制度設計上,讓這種可能的恐龍判決,乃至外力不當介入的貪污或打手判決,可以讓專業的司法機關的人事審議委員會,乃至評鑑委員會的專家學者們來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