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於去年11月公布後,部分地方法院陸續開始試辦國民參審模擬法庭及選任國民法官程序,以既有之判決作為案例,重新以參審的方式進行模擬審判,藉此觀察參審制的運作情形,並期能提早發現制度缺陷,以作為法律草案修正之參考。其中台北地方法院在2018年1月至2月所舉辦的模擬法庭,其結果所呈現出來的問題,值得加以重視。
在家暴案的模擬審判中,檢察官強調「被告有殺人決意、斷其生路、攻擊要害、殺意甚堅」,應判處殺人未遂罪。被告抗辯「檢方將他妖魔化」、「自身學歷低不懂法律」,「只是要嚇唬人不小心揮到」。最後評議結果,國民法官以五票對一票,認定不構成殺人未遂罪,只成立傷害罪與違反保護令罪,從一重依違反保護令罪,判刑2年6月。國民法官判決的罪名及刑度,都比原判決減輕很多,另外,在模擬審判過程中也出現檢察官不依證據、充滿激情的陳述方式、職業法官干預、指導國民法官意見形成、模擬法庭形同秀場等批評,這些都在法界引起爭議,並有司改團體據此主張改採陪審制。
可是,這種解讀是有問題的。
(一)刑度較輕不是重點
因為刑度和罪名都比較輕,所以「有問題」?這個解讀不太正確。我們希望引進參審制或陪審制的理由是什麼?目的是希望重判被告嗎?顯然不是。一般來說,理由是認為法官很恐龍,所以希望藉由民眾參與審判的過程,避免法官的誤判。那麼,國民法官除了可能比職業法官判得重(例如:強吻三秒不構成猥褻罪),當然也可能判得輕(例如:勒斃竊賊構成防衛過當)。不應該因為判決較輕就覺得模擬審判有問題,相反的,為什麼標準答案是殺人未遂罪?為什麼有問題的不是原審?
(二)模擬結果不適合作為改採陪審制的理由
看到模擬法庭審判結果,進而主張國民法官制度有問題,應該採陪審制。這個解讀也不太正確,理由不夠充分。A制度有缺點並不表示一定要採B制度,至少B制度不應有A制度的缺點或缺點比較少。如果B制度缺點比A制度更大,何必採?
國民法官制度充滿激情作秀,所以不該採,應該陪審制?可是,從英美陪審制的實施經驗來看,激情作秀的程度更大。從這點來說,就算不採國民法官制度,也得不出應該採陪審制的結論。
國民法官制度給素人太多壓力,受到職業法官干擾,量刑比較輕,所以不該採?可是,陪審制中,陪審員不能決定刑度!陪審員不能決定刑度!陪審員不能決定刑度!很重要所以說三遍。在國民法官制度下,被告應該關多久,好歹素人仍有投票權,職業法官也只能影響一下而己,在陪審制下,就算陪審員認定被告成立故意殺人罪,關多久仍然只能由法官單獨決定,對於不判死的法官,陪審員永遠沒輒。換句話說,在量刑上,採國民法官制,法官好歹還干擾你,採陪審制,法官根本不屑鳥你。就算不採國民法官制度,也得不出應該採陪審制的結論。
那麼,究竟這次國民法官模擬法庭呈現出來的問題應該怎麼解讀呢?本文認為,應該從司法穩定性的角度切入去看問題。模擬的結果是判決較輕,這個結果未必具有意義,因為這只是一次性的推演。如果同一案件能進行多次模擬,幾乎每次都比較輕,始具有意義;相反的,如果多次模擬的結果,次次不同,有時重到死刑、有時輕到無罪的話,我們反而應該擔心。因為這表示制度沒有穩定性,判生判死全賴運氣。無論參審制或陪審制,如果沒有穩定性,欠缺司法公信力,管它名字是什麼制,都不適合採用。採用這種制度,不如去賭看看誰的神杯多。
因此,未來的模擬法庭,本文建議應該試著去多次判決同一案件,看看制度是否具有穩定度,並且找出影響穩定度的因素,能改則改,不能改,再討論是否改採其他制度。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