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我國刑事局包飛機,把近300名臺籍詐欺犯從菲律賓押解回臺,隔年4月19日我方與菲律賓在臺北簽署了「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間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先個案協處,再簽協議。有了協議後,也不保證引渡、遣返就順利。今年第一季,菲律賓就三度把臺灣嫌犯遣送到中國大陸,而不是臺灣。
個案與通則,臺灣與香港之間,到底該如何達成共識,就看彼此的互動與出招,現在內政部、法務部與陸委會髮夾彎,就此個案要赴港接人,前一天不是還信誓旦旦,主張要「先討論司法互助相關事宜」?現在臺灣政府認輸了?
通則制度建立前,先處理個案,不僅臺灣與菲律賓如此,林克穎逃英案,臺灣官方也是在沒有司法互助協議的情形下,與英國就個案簽了一次性的備忘錄,並與英國法官打起了交道。此次政府的髮夾彎證明,面對香港,臺灣還是可以接受個案模式。髮夾彎更證明了,當初拒絕陳同佳投案,是臺灣算錯了自己的籌碼斤兩,選錯了戰場,對香港沒傷反而砸痛了蔡政府。
菲律賓模式、林克穎模式以及正在發生的陳同佳案髮夾彎,凸顯了具有法律背景的內政部長信口扯爛。他說:「因此必須要有司法互助協定,才能根據犯罪地審判,目前港府想要單憑協商就送過來,我想沒有這樣的法律。」臉頰熱辣的不只是他,還有不少專家,他們日前都宣稱「有司法互助協定才能引渡」。
建議內政部詳讀林克穎案。臺灣與英國沒有引渡協定,臺灣是依照英國引渡法規定,以「沒有簽約的領土(territory)」的身份向英國內政部的Central Authority提出引渡申請,之後英國行政部門核發引渡許可、蘇格蘭高院裁定不能引渡,根據的都是英國引渡法的規定,有沒有簽引渡協定,不是前提。
林克穎案,臺灣乖乖地按照英國的規定按部就班,不敢妄肆要求先簽司法互助引渡協定,因為臺方目的單純,只想把人抓回送審;陳同佳案,臺灣的目的相較複雜,想藉機為難香港,可惜出錯招。
陳同佳案還未結束,態勢已明朗,臺灣對此案有所政治算計,這不是壞事,但圖謀不成,輸了一招,只好髮夾彎,找下臺階。且看看一開始怒聲嗆香港的臺灣政府,被迫讓步的底線,會不會一退再退。
*作者為倫敦大學伯貝克法律學校博士,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