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則新聞報導,內容約莫說一位婦人去逛夜市,手上拿著一堆東西,想要找個袋子裝起來。她經過一家商家,看到門口掛著紅白相間的塑膠袋,因以前曾光顧過這家店,索性拿了一個塑膠袋來用。婦人開心地將東西裝袋時被店家發現,店家質問為何未經同意拿了塑膠袋?婦人不道歉還與店家爭吵,店家報警。其後雙方和解不成,檢察官起訴這位婦人,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塑膠袋雖然僅值「1元」還是人家的東西,不得未告而取,但考量婦人事後坦承犯行並與店家達成和解,最後以竊盜罪判處罰金2000元,緩刑2年。
法律應如何論斷偷竊1元的罪與罰呢?婦人未經店家同意拿了價值1元的塑膠袋,這是不對的行為。其次,拿了人家的東西還態度不佳與店家爭吵,讓人家氣得報警處理,事理之常。這種事情,司法該如何處理呢?法律對於這種偷竊價值「1元」的案件,該怎麼辦呢?
或認為偷100萬元是偷,偷1元也是偷,法律上應該都成立竊盜罪。果真如此的話,檢察官或法官成天處理這些偷1元、2元的小事就忙翻天了。事實上,現實生活諸如此類小惡行為,成天上演,但是多在法律世界外就解決了,就算是不對的行為,也不一定要用法律來解決,這是我們的生活經驗。法律不過是用來解決問題的工具,如果法律沒能解決問題,反而製造更多的問題,就不適合用到法律來處理。當然,依據刑法規定,偷1元形式上是構成竊盜罪,然而法律考量特定輕微案件,像是偷1元、2元的行為,若要進入司法系統論罪科刑,不僅達不到解決問題的效果,反而會製造更多的問題,所以發展出「微罪不舉」的理論。這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說一個不對的行為,法律的評價屬於微罪類型,就不加以處理。亦即,以非法律系統的模式來處理微罪,會是比較理想的。
偷1元、2元的案件,若雙方互不相讓,硬要勞煩司法處理,如此堅持將個人關於是非對錯的價值觀,要求國家給個交待的作法,在外人看來,原本對的價值觀是否也變質了呢?以前考試時,絕對要熟背下述判例--「最高法院74年台上4225號刑事判例」,判例意旨說:「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
一個不對的行為,從法律層面論,若認定為無處理必要,就會認為用法律系統外的方式處理即可。所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也就是說,就一些賭博、竊盜、侵占等等一些較不重大的犯罪,在某些特定的情況,檢察官得基於職權不起訴處分。實務上,就曾發生偷一份報紙的竊盜行為,檢察官職權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本件偷竊1元價值之物的案件,即可依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