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目前美國對於法官審理案件的管理機制來說,可分為兩部分如下:
正式管理機制:
1.依照《司法理事會改革及司法行為和傷殘法》(Judicial Councils Reform and Judicial Conduct and Disability Act) 進行懲戒。
2.由巡迴司法理事會(Circuit Judicial Councils) 核發命令管制。
3. 當事人聲請移除該怠惰之法官。
非正式機制:
1.同儕壓力
2.巡迴法院(即所謂上訴審法院)主席法官對該法官進行溝通
3.公示揭露。
個案上,法官安排自己審理進度的原因不一,像是有法官在大法官解釋某法律因違憲定期失效後,為了不讓那些暫時有效卻又違反憲法上基本權利保障的法律適用在自己的判決,故拉長判決時程。
而開頭所述,在2016年因案件延宕而移送監察院的法官,在部分網友的實際訴訟接觸的經驗上,評價卻是一個認真的好法官。該個案法官的責任評鑑,由相關機構認定,不在本文的討論範疇。
然而,這個議題,即使在現代法官制度已施行超過200年的美國,依然有許多改善和待發展的空間。如何兼顧司法獨立審判與審判品質以及如何持續改善相關制度,是世界每個法治國家與我國需要面對的課題。
*作者為美國杜蘭大學法學院能源環境法碩士生。本文原刊《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