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代公司被控違反與愛爾達簽訂的授權合約,於數位有線電視系統播放世足賽。北院今天依違反著作權法,判年代負責人練台生、 總經理吳健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世界盃足球賽民國103年6月開打,愛爾達取得台灣地區公開播送授權;愛爾達與年代簽訂轉授權合約,授權年代可在無線電視、衛星電視與有線電視播送球賽,但不包括與愛爾達有競爭關係的「數位有線電視」。判決指出,年代公司違反此合約,於103年6月間製播44場球賽,並透過佳訊公司提供訊號,給不知情的凱擘公司等數位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播送球賽。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合約中明文規定排除數位有線電視播送,但練台生、吳健強為增加收視群眾, 侵害愛爾達的播送權與兢業項目競爭力,犯後未表達悔悟之意,也未能取得愛爾達公司的諒解,誠有不該,不過,北院審酌練台生、吳健強2人無刑案前科,和一般惡意非法接收訊號以營利目的的盜版行徑有異,且他們的犯罪手段平和,未對社會治安、公共秩序造成嚴重影響,因此判處6個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3000元折算一日,而犯罪所得361萬元沒收;佳訊視聽公司判處罰金50萬餘元,犯罪所得10萬餘元沒收,全案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