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泳賢當年打算結婚,決定先買一棟房子入住,但因為擔心年邁父母以為兒子不要他們了,所以沒有把戶籍從老家遷出,之後因為付不出房貸,不得不在二年內賣房。因為是自住,所以賣房時並未申報奢侈稅,未料之後國稅局卻對完全沒有獲利的他,連補帶罰開出高達216萬元的奢侈稅,理由竟只是因為他沒有把戶籍遷入,所以即使他在行政救濟程序中提出水電繳費單據證明,也被判敗訴。現在他每個月薪水的1/3直接被國家扣下抵稅,婚事也告吹。
瑞姐(為保護當事人僅用代稱)則是因為新購屋住進去後,發現居住環境差而決定換屋,卻換到一間會漏水的房子,造成短時間內二度買賣房屋,因此被國稅局鎖定為奢侈稅的開徵對象。即使她提出水電費收據及鄰長出面證明其自住事實,仍收到連補帶罰共1000萬的奢侈稅稅單,夫家誤會她做壞事欠稅,最後婚姻破裂,而巨額稅債更讓她痛不欲生。
可悲!這些明明都是老百姓生活中的正常事,最後為何會因為財稅單位一些不合情理的規定,以及失靈的行政救濟制度,讓人民頓失財產及人生的幸福?而台灣房價也沒有因此得到平抑。在賦稅人權呈現荒漠狀態的台灣,繼續開徵囤房稅,誰能保證不會再度傷及無辜?
因此,再次誠摯呼籲立法委員一定要多了解台灣的賦稅人權現況,不要讓政策美意,在財稅單位長期恣意妄為、說話不算話的課稅慣性中大打折扣,或反而給了他們加稅藉口,甚至成為他們訂出嚴刑峻罰法案的理由,害國害民。台灣百姓也應多關心自己的賦稅人權,看到不該發生的稅務冤案,不能只認定是當事人的事,而應體認到是大家須共同去面對與改革的賦稅體制問題。
*作者為國際人權志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