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條例違背基本法律原則
民進黨罔顧複雜的歷史因素而堅持清算國民黨也罷,但立法總該符合現代法治國家的立法原則,這當中最重要的就是『個案法律禁止原則』,即國家的立法必須以保障國家整體利益及人民基本權益為原則,而非以單一法人的特定事務為標的。固然整部法律中沒出現國民黨三個字,但其條文規定凡是1987年前依照動員戡亂時期成立的政黨需向不當黨產委員會申報財產,按照此條規定,能適用的就只有國民黨,這不是公然的違反法治國家的立法原則來清算國民黨那是什麼?民進黨高舉轉型正義的大旗,號稱是要讓台灣從威權社會真正走向民主,但其立法行為怎麼看都比威權還威權,實在非常諷刺。
其次這部法律雖為特別法,但也不能特別到如此光怪陸離,一般的法律追溯期最多不超過十五年,但黨產委員會所執行的這部法律居然可以適用到台灣光復,追溯期超過七十年,這還不是最離譜,更離譜的是黨產會採行違反法律基本常識的無罪推定原則而改為『有罪推定原則』,要國民黨舉證這七十年多年間其黨產究竟從合取得,若不能說明清楚就推定這些資產是『不當黨產』,試問哪個機構或個人會保留資料這麼長一段時間,這彷彿要一戶已經住在某地超過兩百年的家族拿出當初取得這塊土地的地契出來一樣奇怪,這不是找碴,那什麼才是找碴?
行政處分遭法院打臉仍不罷休
之前黨產會祭出行政處分,凍結國民黨永豐銀行的帳戶,結果經國民黨提出行政訴訟,遭法院判決下令法治國家的個人財產應受國家保護,不能在扣押理由不明確的情況下任意被扣押。法治國家下人民的財產應受國家保護,在未經法院調查及判決下,行政機關不能擅自以行政處分扣押人民財產,這可以說是法律ABC,稍微學過法律的人都知道,但偏偏有豐富法律經驗的黨產會主委顧立雄律師不知道,堅持要亂搞。
再者,國民黨用來支付黨工薪水的九張支票是由永豐銀行擔任發票人,委託台灣銀行當付款人來支付支票票款,故任何人拿到這張支票都可兌現(該票無記載禁止轉讓),這是金融運作之基本原理,黨產會不應破壞此原則,否則台灣銀行的信譽就無法維持,有支票但領不到錢,國家金融秩序豈不大亂?但黨產會仍不罷休,執意祭出新的行政處分,凍結國民黨資產,使得國民黨仍然無法動用永豐帳戶的錢,這等於讓行政處分凌駕於司法判決之上,黨產會如此公然違法亂紀,離譜至極。
如前所述,法治國家下人民的財產受法律保障天經地義,但黨產會在行政處分被打臉後,這幾天又出怪招,要求國民黨經營的中投及欣欲台公司必須在收到行政處分書內的三十天把它們交給國家,這兩家機構是國民黨賺錢的金雞母,黨產會在此時下達疑似違法的行政處分,難道不擔心再遭法院打臉一次嗎?筆者在此詢問任何對法律與金融稍有常識的人,請問國家行政機關究竟可以憑哪一點把你個人的資產收歸國有?把你個人的公司改成國家經營?我們台灣有這部法律嗎?如果這樣做行的通,那政府最應該做的不是把復興航空收歸國有讓它免於倒閉,以免波及無辜的旅客跟員工嗎?林全都說政府接管復興沒有法源,那請問黨產會憑什麼把法人經營的事業擅自交給政府接管?
台灣花了很長的時間才從威權走向民主,國民黨在過去威權時期的一些爭議行為應向國人道歉,其有爭議的資產也應歸還給國家,事實上國民黨也有心如此,副主席詹啟賢已表示即使大法官判決黨產條例違憲,國民黨也會在扣除黨職人員薪水跟退休金等必要開支後將還有任何可能為人詬病的財產捐出來。然而,民進黨似乎並不珍惜這得來不易的民主社會,堅持用違法違憲的守法鬥爭國民黨,這只能充分顯現出其報復清算的心態,作法可以說是比威權時期的國民黨還霸道。
事實上,在民進黨全面掌握行政及立法資源下,國民黨能做的不多,筆者建議國民黨應堅持抗戰到底,針對每個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同時召開大型國際記者會,把自詡為民主先鋒的民進黨的惡行公諸於世。此外,國民黨應發動群眾走上街頭,嚴厲抗議政府這種違法亂紀的作為。今天國民黨若不出面捍衛法治,明天的台灣就可能再次進入威權社會。
*作者為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艾略特國際事務學院亞洲研究碩士,更多作者文章,請見作者粉專侯立藩 時事交鋒或作者部落格侯立藩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