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今天(2日)下午發布新聞稿表示,關於今天最高法院針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的決議,只要在食品中攙偽、假冒,或違法添加物,不論是否已經危害人體健康,均應依《食安法》第49條第1項論處,最重可判7年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提出5點聲明。頂新並表示,涉及從越南進口劣質豬油案以及味全混油案,仍在二審審理,但案情均與最高院決議無關,
頂新強調,製油案並無「攙偽假冒」或「添加物」,油品是來自越南食用級豬油原料,而味全油品案中調和油部分,爭議是在標示問題,無食安法49條的疑慮;另外,橄欖油、葡萄籽油等部分,頂新都是不知情的受害者。
頂新也說,最高法院決議內容是否有將實際上根本不會發生危害的行為,課予超高刑事責任,造成刑罰的理論及我國整體刑罰制度失衡的情況,仍有待國內實務與學術界進一步討論,始能達到妥適的解釋,或透過修法解決矛盾之處。頂新也表示,頂新始終相信司法,只要還給司法一個純淨、公正的環境,一切回歸事實、回歸法律,頂新製油案、味全油品案將會真相大白。
而此一決議是否會逆轉頂新劣油案的審理結果,引發各界關注。而律師林俊峰表示,頂新主張從越南進口的豬油原料,事先不知其實是病死豬,所以如果依照此事實來認定的話,因沒有攙偽或假冒的行為,而是製造食用油的原料有無問題,應不致因為最高院今天公布的決議,而增加改判有罪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