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民法?立專法?一則文看懂挺同、反同吵什麼

2016-12-1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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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秉叡強調,他仍優先支持尤美女等人修民法的方式,而他也指出,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確有不同之處,像是尤美女版就認定女女婚姻所生子女為直系姻親,但他認為應為直系血親;他也更細緻討論「不能人道」做為離婚條件,在同性、異性婚姻中可能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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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7-民進黨立委吳秉叡出席立院衛環委員會。(蘇仲泓攝)
民進黨立委吳秉叡強調,他仍優先支持尤美女等人修民法的方式,而他也指出,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確有不同之處。(資料照,蘇仲泓攝)

據了解,府方態度雖並未在「修民法」、「立專法」上表態,但與吳秉叡所稱的立場較接近,必須讓同性以「婚姻」為名做民事結合,並在基本的權利義務與異性配偶一致。

蔡英文總統去年及今年都公開表示「我支持婚姻平權」,但又推稱修法方式尊重國會討論。總統府代理秘書長劉建忻日前在立院答詢時,同時講到應保障同性「結婚」權利,也說到「國外達成婚姻平權目標有很多種方式」,即保留了兩種取徑的可能。

【同性伴侶法】

而目前確定提出同性伴侶權益專法的立委則是民進黨趙天麟,保障同性伴侶民事結合,但他預計下個會期才會提出。身為長老教會信徒的趙天麟坦言,他在尤美女提案後接收到相當多的不同意見,他選區民調以「另立專法」支持者較多。

不過趙天麟版本雖名為「同性伴侶權益保障法」,但與所謂「伴侶法」相去甚遠,較接近「無婚姻之名」的婚姻法;也就是說,除了收領養子女條款未納入,同性伴侶權利義務,均準用其他法律對於配偶之規定。

161209-「騎單車載小孩要被罰?親子共乘合法化」記者會,立委趙天麟。(甘岱民攝)
立委趙天麟版本雖名為「同性伴侶權益保障法」,但與所謂「伴侶法」相去甚遠,較接近「無婚姻之名」的婚姻法。(資料照,甘岱民攝)

趙天麟解釋,他的版本是讓同性伴侶雖在法律名詞上不使用「婚姻」,但享有法律上所有有關配偶的權利義務,包括要求性忠貞、解除關係也必須雙方合意。

趙天麟坦言,目前該版本雖已寫完,他也相信黨內連署人數會足夠,但是希望先度過目前社會高衝突的時間點,可以再與各界討論對話,下個會期再提出,未來仍可與尤美女版或其他版本在協商及二讀時一起討論。

【同居伴侶法】與【同性家屬法】

法務部確實曾研議過《同居伴侶法》,其精神類似《伴侶法》,同性雙方締結契約,有互相照顧責任,但沒有忠誠義務、更可以單方解除法律關係,與異性雙方的婚姻關係差距極大。

日前曝光後,遭挺同婚陣營嚴厲批評該草案只有加深社會對同性戀的刻板印象,完全是區隔立法。不過法務部也澄清,那已是前朝馬政府時期研擬的草案方向,蔡政府上台後,法務部長邱太三已廢止朝該方向立法,但法務部究竟何時提案、提哪一種類型的法案,目前仍未有非常明確的預告。

20161117-法務部長邱太三17日於司法法制委員會上備詢。(顏麟宇攝)
蔡政府上台後,法務部長邱太三已廢止朝《同居伴侶法》方向立法。(資料照,顏麟宇攝)

至於護家盟近日也草擬的《同性家屬權益保障法》,同性不但無法締結為伴侶,還只能準用民法第1123條,因同性的同居事實而成立「家屬契約」。

而「同性家屬」的法律權益保障,護家盟版本竟揀三選四,限制20歲以上者才能訂定家屬契約,比結婚年齡18歲還高,也無直接適用任何民法中配偶權益,只提出保障醫療權益、遺產請求權等,形式上給予同性家屬之權益保障少之又少,且因為沒有修正民法,若同性家屬一方與他人結婚後,婚姻仍有效;但有婚姻關係者則無法締結家屬,顯然「同性家屬」法律位階低於婚姻關係。

護家盟攜家帶眷,舉行護兒護教育反同婚抗議。(盧逸峰攝)
護家盟近日也草擬的《同性家屬權益保障法》,同性不但無法締結為伴侶,還只能準用民法第1123條,因同性的同居事實而成立「家屬契約」。(資料照,盧逸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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