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同」陣營近來對於同性婚姻議題的攻擊有愈演愈烈的趨勢,言論也益見扭曲,例如將同性婚姻與「性解放」、「性濫交」等劃上等號,並且言之鑿鑿地認為,這將嚴重影響下一代對「正確」婚姻觀、家庭觀,乃至性觀念的認識。筆者認為這些說法都只是「想當然耳」之詞,欠缺嚴謹的邏輯思辨與學理基礎。
常識以為,一陰一陽是萬物衍生不息的基礎,因此在一般人看來,一男一女的結合才是合乎「自然」的,二男或二女同性交合,就是違反自然的「變態」,「反同」論者所秉持的基本理據在此。這樣的想法並不符合生物界的事實,因為同性戀行為在人類以外的生物也時有所聞,加拿大生物學家布魯斯‧貝哲米(Bruce Bahemihl)即曾於1999年發表了一份調查超過300個物種的同性與雙性性行為報告。他並宣稱:「動物王國中同性、同性異性兼有及非交配性行為的普及性與多樣性都遠超過大部分科學學派和社會人士所願意接受的程度。」
即便有人認為上述情形衡諸生物界普遍的「陰陽結合」模式,仍屬「變例」,那麼,若要絕對順從陰陽相合的生物性,人類是否也該如同多數野生動物般,沒有固定的性伴侶,或甚至像獅群、黑猩猩般採行「一夫多妻」的社會模式,盡情地「濫交」?事實上,自古及今,這種由一男統御多女的情況,從來未曾自人類世界中消失,古代中國人三妻四妾固不待言,現今地球上許多國家,如孟加拉、伊朗、伊拉克等,依然奉行一夫多妻制。這種制度看在那些認定一男一女結婚、組成家庭才屬正常生物性者的眼中,恐怕不以為然(或說十分羨慕?),但在那些國家的文化習俗、宗教信仰,乃至法律制度中,卻「正常」至極。
準此看來,我們今天所熟知的一夫(男)一妻(女)制婚姻與家庭,顯然不能僅以生物性原則來解釋,而是具有複雜的人文意涵與社會意義。簡單來說,婚姻是一種文化建置,是一個社群中多數人所認同的結果,至於它是否完全符合人性的普遍需求,則屬見仁見智,否則也不必形諸法律條文明確地約束及處罰了。
既然如此,那麼婚姻絕對不是什麼放諸四海皆準且牢不可破的制度,只要一個社群中有極多數的人願意改變它,就具有調整的可能──一夫多妻、一妻多夫,或者如中國大陸境內的摩梭族般行「女尊男卑」的「走婚制」,孰云不可?至於同性婚姻,不正也能如此看待?
或許有人會說,不管幾妻幾夫制,至少都是「陰陽結合」的模式呀,但同性婚姻卻違反了這個原則!持這種看法的人通常都著眼於婚姻的「生育功能」而發,馴至產生若允許同志婚姻,將造成人類滅絕的無稽妄想(難不成同志婚姻一旦合法,所有人都會變成同性戀?)。事實上「生育」不過是婚姻的充分條件罷了,僅以是否生育來判斷婚姻的合理性,就跟面對同性戀時只看到性交的方式般狹隘,也完全輕視了婚姻的意義。試問台灣現今有多少一男一女的夫妻是沒有生育的?
相信多數人都同意,婚姻最重要的基礎在「愛情」,現代人之所以結婚,幾乎都是因為相愛,所以決定步入禮堂。也因此,我們通常聽到的離婚理由,不外是「我不愛他(她)了」之類的。然而,誰說「愛情」只能發生在一男一女之間?
愛是人的本能,「同志」除了性別認同與異性戀者不同外,他們對愛情的真誠與執著,與一般人並無二致。筆者有一對男同志朋友,他們交往已超過20年,即使不見容於原生家庭,但對彼此的愛與忠誠,可能遠遠超過許多天天把「婚姻神聖」掛在嘴邊的異性戀者。難道只因他們是同性戀,所以純潔的愛情就不能得到祝福,甚至要招來惡毒的詛咒?相對的,不少視愛情如遊戲的異性戀者,因著一男一女文化建置上的認可,卻能自由自在地肆行於「結婚」、「離婚」的法律保障中?
同性戀是個人性別與身分的認同,具有不可任意侵犯的主體性意義,不論從哪個角度看,都找不出任何足以禁止同性相愛、既而合法結婚的理由──除了偏見吧!
文/許又方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想想論壇(原文標題:同性戀婚姻違反了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