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審查追稅案,欠稅逾1000萬元以上,追稅期限再延長5年,當記者詢問是否因租稅人權考量,不再延長追稅期限,財政部長許虞哲表示:「不是啊,考量租稅人權,那乾脆都不要課算了。」筆者以為,不先了解這些欠稅的狀況,一昧延長追稅期,就可以追到稅嗎?
尤其許部長從基層稅務機關做起,對於這些所謂欠稅將近15年的案子,不是追不到錢就是追不到人,早已心知肚明,而且前總統馬英九已簽屬國際人權兩公約,並於2009年12月生效至今將滿七年,財政部為了國庫收入「窮盡一切方法去追稅」,不顧賦稅人權,與商人為了賺錢可以不顧良心,並無兩樣?
事實上對於欠稅追稅期,是為了防止稅務機關行政怠惰,原本明定追稅期是5年,在民國101年時任財政部長張盛和提出延長5年追稅期到106年,當時就引起很大的爭議,立委盧秀燕曾表示,既然財政部要延長5年,就應該附帶保證在5年內要能夠追到700億的稅。因為這些舊案,有些根本是子虛烏有的烏龍稅單。立委賴士葆也認為再延五年,違反法律從新從輕原則,必須審慎思考,後來才勉強三讀通過,延長追稅期5年。
回顧過去修法的本意,當年盧秀燕委員的附帶條件,值得許虞哲部長參考。建立友善租稅環境才能讓國家永續,並獲得人民信任,千萬別因小失大,為了追不到的國庫收入,大修法令,讓台灣賦稅人權下跌。
*作者為財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