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韓國瑜的公聽會是受當時民進黨籍的鎮長林中禮陳情,沒有「密會拜託」,而是公文函請,換言之,也算是反應民意(雖然當年也有鎮民反對),為什麼地方人會有這樣的需求?黃國昌太年輕,不知道砂石業的前世今生,台灣經濟奇蹟沒有砂石創造不了,但也因此造就難以管理的合法與非法,否則柯建銘不會冒著踩地雷的風險「關說」,而蘇貞昌也不會在當年台北縣長任內,開放最多砂石開採。
凡走過的都留下「公文足跡」,有弊案太難
事實上,「濁水溪砂石採取整體管理改善計畫」,找合法砂石業者聯合開發整治河道,當年是從中央經濟部到省政府的政策,就像李登輝當年開放農地蓋農舍,搞到全台到處是「違法農舍」,但當年沒有人視之為「違法」;或類如農地一缸子違建工廠,到現在蔡政府即使就地合法都處理不了。當年盜採砂石猖獗不能舉證為今日之「違法」,何況李日貴的大通公司是合法採石公司,若要違法直接盜採就算了,何須拜託鎮長拜託立委舉行公聽會,尋求合法解決之道?
第四,難道韓國瑜就沒有一點可議之處嗎?當然有!該案雖非李日貴請託,而是鎮長陳情,但韓國瑜再不插手岳父事業,不會不了解親族也是當事人,這個公聽會,他辦都不該辦,這叫利益迴避。當年的立法院、朝野立委沒有嚴謹的利益迴避觀念,遑論原則,立委一概以「選民服務事項」對應之,不過,「選民服務」無論如何不能服務到親人,韓國瑜接到鎮長陳情,最多只能轉手其他立委同僚為之。
凡走過的必留下痕跡,韓國瑜應該慶幸的是,當年的他雖然沒有嚴謹的利益迴避觀念,却還是走陽光正道,留下的都是「公文足跡」,有公文不見得沒有弊案,但要有弊案的可能性真的十二萬分之低,看看柯建銘的各種「關心」即知。這也是為什麼黃國昌不到法院控告韓國瑜,却到監察院「舉發」的原因。
韓黃互槓不會有結果,唯一收穫:逮到貪汙通緝犯
此案年代久遠,早過了法律追溯期,而且,舉辦公聽會屬立委法定職權,大通砂石廠最終沒開採、沒變更、公司還結束營業,與「盜採」顯有距離,遑論「違法」;黃國昌必須到監察院的原因很簡單:他既不能司法告發,就只能監察舉發,否則豈不印證他是烏龍爆料?至於時代力量需要爆料聲量以爭取政黨票,則是附加作用;就像韓辦必須按鈴告他「意圖使他人不當選」一般,韓國瑜不採取行動,豈非默認指控?
不論告到法院或監察院,都是不得不為,但韓國瑜還是吃一點虧,第一,韓若當選,就沒有意圖使他人不當選的結果;第二,韓若落選,選舉成敗因素甚多,很難找到明確證據證明兩者關連,成立機率幾可判定為零;換言之,韓國瑜是自證清白,對黃國昌毫無干擾作用。
黃國昌告到監察院,則要看看接案監委是誰,以過去「英系監委」巨大的本事,難講會惡整出什麼情節,不過,監察院職司官箴,糾彈對象是經濟部、水利署、水資源局…,立委行使職權屬國會自律事項,絕對不在監委監督之列,頂多在調查報告胡言亂「臭韓」一番,韓國瑜皮肉不痛難免情緒受傷。但會不會因此牽扯出其他砂石案?就看監委本事與企圖心多大了,就像黃國昌一爆料,頂著兩個貪汙罪,通緝在逃多年的前台水董事長徐享崑立刻就逮,不能不說是一樁收穫,附帶一提,徐享崑也是民進黨籍,從這個角度看,黃國昌爆料,一炸民進黨的雷,二搶民進黨的票,韓國瑜和國民黨應該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