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決策層面欠缺決策願景之提出與跨部會整合規劃:
英國係在平衡自主清潔能源與環境生態保育前提下,將下列攸關行政判斷正當程序之重點納入考量:在地居民之需求、其他海域使用者之權益、對環境之衝擊、以及海事與鳥類生活 。至於是否同意啟動開發計畫之規劃(planning),則須以國家基礎建設之角度來廣徵各方意見,並由規劃權責單位(原先在英國是DECC之下的Planning Inspectorate, 目前已隨DECC的整併歸入Department for Business, Energy & Industrial Strategy,並由Local Government and Community 部門負責)在審查所提企畫後,向能源及氣候變遷部長(Secretary of State for Energy and Climate Change)提交報告、供其作成是否准予啟動規劃程序(planning process)之決定(此部分相當於我國重大工程或國家重策之規劃案,也關係到國發基金之投入)。此時的考量重點包括「鳥類和魚類數量、電磁雷達之干擾、海運與空運之導航、以及對景觀之影響。」(“Bird and fish populations, electromagnetic radar interference, shipping and flight navigation, impact on the landscape”)
此階段的評估與漁業及環評密切相關,也與航行及能源設施之安全區(UK Energy Act 2004)之調和、以及棲息地與迴游敏感生物之保育有高度關係(Habitats Regulations Assessments);以敏感生物之保育為例,當時DECC因發現資訊不足,特別決定持續投入資源從事相關研究(我國則是在啟動政策環評後才發現目標開發區塊有資訊不足的問題,且迄今未見補強研究)。至於地形地貌和其他景觀效果之評估,則是英國規劃離岸風電開發過程的另一個重點(Seascape and Visual Impact Assessment),而相對於風電開發對於生態影響之研究,英國也投入資源從事新規劃之海洋保育區對於風電開發之影響的研究(目前,我國似乎未見有政府機關願意承擔此責任。
其次,鑒於成本的持續攀升對於風電開發構成嚴重威脅,英國特別成立離岸風力成本削減工作小組(Offshore Wind Cost Reduction Task Force)來研究如何降低開發成本。該工作小組已在2012年提出一份報告。此外,在規劃過程,英國更針對產業化之需求,由DECC負責和企業及相關部會合作發展供應鏈,以強化價格與品質之競爭力。初期係由國家提供離岸風電制造之資金機制(Offshore Wind Manufacturing Funding Scheme),現在則是由皇家財產局參與共同投資。此外,皇家財產局也積極地扮演了調和港口業主與風電開發商之協力、以及促進計畫之執行的角色。(我國目前在這方面的政策規劃極度欠缺) 最後,計畫之執行更被賦予促進低碳科技與降低能源成本之創新功能。